一名购屋者不满公寓单位存在缺陷,竟戴上头盔、护目镜及手套,手持大锤砸毁单位部分设施,相关视频随后在网络广传,最终惹上诽谤官司。法庭今日裁定他必须赔偿发展商30万令吉,另须承担5万令吉诉讼费用。
被告陈松坤(译音)因涉及吉隆坡城中城(KLCC)一项公寓发展计划的房屋缺陷争议,以购屋者代表身份采取行动,亲自使用大锤破坏有关单位的部分设施。
有关过程被拍摄成视频后,不仅在面子书及WhatsApp广泛流传,还获得报章及电视台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不过,发展商丽阳机构(Tropicana Corporation)及旗下丽阳住宅私人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视频及言论损害公司声誉,因此入禀法庭起诉陈松坤诽谤。
司法专员尼克森肯尼迪今日作出裁决,认为两家公司已成功证明相关内容涉及诽谤,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谕令他支付普通损害赔偿及加重损害赔偿,总额30万令吉。
此外,被告还须支付5万令吉堂费,而30万令吉赔偿金也必须从2019年7月11日,即诉讼令状入禀当天起,以每年5%的利率计算利息。
尼克森在判词中指出,有关视频及言论明确针对两名原告,内容多次提及Tropicana及其代表,因此足以让公众辨认所涉及的公司。
法庭也接纳原告提交的传播证据,包括视频曾在面子书及WhatsApp流传、由NTV7电视台播出,以及相关截图刊登在《The Sun》及中文报章。
两名独立证人供证时透露,他们早在2019年8月25日之前便已看过有关视频,其中一人更形容,视频当时在关注房地产事务的人士之间迅速传开。
审讯过程中,陈松坤曾辩称,有关视频由发展商拍摄,并指原告疏忽地让视频流传出去,但有关说法最终不获法庭接纳。
另一方面,法庭特别关注被告在采取破坏行动前的准备工作。
尼克森指出,陈松坤事先准备大锤、头盔、手套及护目镜,加上他承认早已计划砸毁有关单位,这些情况足以支持法庭认定其行为带有恶意。
被告也曾援引《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主张自己享有言论自由权利,但法庭认为,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仍须受到包括诽谤法在内的法律约束,因此驳回有关抗辩。
随着法庭作出裁决,这起源于公寓缺陷争议、并因砸毁单位视频广传而引发的诽谤诉讼,最终以购屋者须承担赔偿责任告终。
本案原告由律师高尼古拉斯、艾米尔埃兹拉及诺阿米莉雅代表,被告则由律师许洁茜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