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助理警监及吉隆坡市政局(DBKL)两名执法官员,因涉嫌收受贿款及包庇无牌娱乐场所,被莎阿南地庭裁定控方表面罪名成立,3人必须出庭自辩。

3名被告分别是45岁的助理警监艾迪刘(Eddie Lau Lay Chuong)、46岁的吉隆坡市政局执法组副主任莫哈末依尔万阿都拉(Muhamad Irwan Abdullah),以及其36岁的助理扎哈里莫哈末(Zahari Muhammad)。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西诺丁今日作出裁决,认为控方已提出足够证据,证明3名被告面对的贪污控状表罪成立,因此谕令他们进入答辩阶段。

其中,艾迪刘被控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约4时18分,在八打灵再也一家连锁咖啡馆,向一名59岁男子收取1万令吉贿款,作为停止调查该男子公司员工涉嫌违反《1947年挨家挨户及街头募捐法令》的报酬。

根据控状,艾迪刘案发时在梳邦再也警区总部任职助理警监。他面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控状。

另一方面,莫哈末依尔万及扎哈里则涉嫌于2024年2月,在蒲种一家餐馆,共同向一名64岁男子索取20万令吉贿款,并以按月收款的方式收受16万令吉,作为不对该男子管理的无牌娱乐场所采取执法行动的报酬。

此外,莫哈末依尔万还被控于同年6月5日晚上9时,在同一家餐馆,另外收取该男子13万令吉现金,目的同样是避免有关娱乐场所遭到执法对付。

两人面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控状。

一旦罪成,3名被告均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款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

在法庭作出裁决后,代表艾迪刘的律师基尔蒂拉吉,以及代表莫哈末依尔万和扎哈里的律师沙米尔莫哈末奥斯曼,分别告知法庭,3名被告将选择在证人栏宣誓供证,为自己辩护。

案件由副检察司努哈妮莫哈末阿育及主控官莫哈末阿里夫阿斯拉夫负责主控。

法庭择定11月13日重新过堂莫哈末依尔万及扎哈里的案件,艾迪刘的案件则订于11月19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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