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花莲29岁女教师遭性侵杀害案,花莲地方法院8日作出一审判决,26岁刘姓男子被依侵入住宅强制性交并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褫夺公权。法院认为,被告因追求女教师遭拒而心生怨恨,犯案前已有计划,并非一时冲动,全案仍可上诉。
死者是29岁蔡姓女教师,生前居住在花莲县秀林乡一处召会宿舍。被告则是一名无法言语的男子,两人因参与宗教活动而认识。
根据判决,刘男自2025年2月开始参加当地召会活动,期间对蔡女产生好感,并曾要求进入她在召会内的住处,但遭到拒绝。
双方关系其后进一步恶化。刘男发现自己遭蔡女封锁LINE后,曾多次要求对方解除封锁,但始终没有成功,因而心生怨恨,并逐渐萌生杀意。
事实上,在命案发生前一个月,刘男已经有擅自进入有关宿舍的行为。
2025年4月16日,他趁房内无人时进入蔡女的房间,偷走其室友的一部iPhone 13 Pro Max手机。法院认为,这起较早前发生的入屋盗窃,也反映被告对有关居住环境已有一定了解。
同年5月16日晚上8时至9时,刘男再次进入蔡女住处,并趁她独处时将她压制,实施性侵后将她杀害。
犯案后,他还取走死者的iPhone 16手机、iPad mini、MacBook电脑、信用卡、充电宝、钱包及其他物品,随后离开现场。
警方展开调查后锁定刘男,并将他逮捕归案。法院指出,被告在察觉警方接近时,曾试图逃跑。
审讯期间,刘男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成为法庭审理重点之一。
法院根据精神鉴定报告及被告犯案前后的行为,认为虽然他在认知、情绪及人际适应方面存在问题,但没有足够依据认定其犯案时无法辨识行为性质,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明显下降。
法官也考虑到刘男自幼无法言语的情况,但认为他在成长期间并非完全缺乏教育资源,从其供述及行为表现,也无法认定其思考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因此不符合相关减刑条件。
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早前曾进入宿舍盗窃,之后又选择蔡女独处的时间再次潜入,显示整起犯罪具有一定计划性。
此外,被告的行为不仅夺走女教师的生命,也严重破坏召会成员原有的安全感和彼此信任。
法庭综合犯罪动机、犯案手法、精神鉴定、再犯重大暴力犯罪的风险,以及被害人家属所承受的痛苦后,认为只有判处死刑,才能充分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
最终,刘男因性侵杀人罪被判死刑及终身褫夺公权,另因较早前的入屋盗窃罪被判监禁7个月,应执行死刑。
不过,这项裁决属于一审判决,被告仍可依法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