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婚后约半年便被妻子发现,曾透过网络寻找性交易对象。虽然男子辩称只是短暂解决生理需求,没有投入感情,因此不应视为外遇,但法院不接受这项说法,最终判他须赔偿前妻25万新台币(约3万2100令吉)。

根据桥头地方法院判决,男子阿强(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通过手机查询性交易资讯,并与不明女子相约发生性关系。

前妻后来掌握相关对话纪录,内容包括女子提供裸照、三围资料、交易费用、见面地点、街景照片及大门密码等。

她认为,丈夫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配偶关系,因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50万新台币(约6万4200令吉)。

阿强则否认有关行为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外遇。

他辩称,自己与前妻之间缺乏实质亲密关系,所以才透过网络寻找短暂、非固定,而且没有感情投入的性交易对象,认为这种情况不应与婚外情等同。

他同时质疑,前妻取得手机对话纪录时并没有获得他的同意,已经侵犯个人隐私及通讯秘密,因此相关资料不应被法院采纳为证据。

不过,法官认为,阿强并没有证明前妻是通过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或违法手段取得有关纪录,因此在权衡双方权益后,仍接受有关聊天内容作为证据。

法院进一步检视对话内容后认为,如果双方只是普通联系,对方没有理由主动提供裸照、三围、收费标准、地址及进入地点的密码等资讯。

法官因此认定,阿强在婚姻关系仍有效期间,确实曾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已经侵害配偶关系所应受到保障的权益。

法院综合双方学历、工作及经济情况后,认为原本要求赔偿50万新台币金额偏高,最终裁定阿强赔偿前妻25万新台币(约3万2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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