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宗印尼籍女看护指控台湾籍雇主下药性侵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举证不足,并根据双方事前通讯内容及其他证据,认定两人较可能存在有偿合意性行为,最终判男方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案件源于女看护指控,称男方于2024年在住处以手捂住她的口鼻,令她闻到异味后全身无力,随后遭到性侵。男方则否认指控,并称双方当天曾通过手机翻译软件讨论性交易条件。

男方供称,两人原先谈妥以2万2000新台币,约2900令吉进行性交易,事后再加付2000新台币,约260令吉,总共支付2万4000新台币,约3160令吉。

法院审理期间发现,女方对于案发经过的部分供述前后存在差异,警方到场搜索时,也没有发现可疑药物或其所指称的情趣用品。验伤资料则未显示明显肢体暴力伤势。

合议庭进一步调阅双方手机纪录,发现案发前曾出现“第一次2万元很多了”、“等阿姨睡着再上楼”等讯息,认为内容显示双方事前已有讨论金钱及见面安排。

法院也注意到,女方能够描述男方身体私密特征,而男方则称双方曾有亲密接触。案发后的数日内,女方也曾主动传讯向男方表达感谢。

综合通讯纪录、现场搜证、验伤资料及双方说法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涉及性侵,并认定双方行为较符合有偿合意性交易,因此判决男方无罪。

不过,无罪判决代表检方提出的证据未达到刑事定罪所需标准,并不等同法院对所有争议细节作出绝对事实认定。案件目前仍可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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