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捡到包包送去服务中心,最后却因为里面少了1500新台币(约192令吉),莫名其妙被告上法庭。台湾新竹一名男子经历这场“做好事惹上官司”的风波后,终于获法院判决无罪,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失款是他拿走。

案件发生于2024年8月。当时男子阿茂(化名)到新竹市一间购物中心逛街,期间发现一个遗失的包包,随后将包包交给商场服务中心处理。

没想到,失主A女取回包包后,发现里面原有的1500新台币现金不见了,案件随后演变成窃盗调查。

检方调查后认为,阿茂涉嫌在商场4楼座位区拿走A女遗留的包包,并取走里面现金,再把包包带到1楼,向服务中心人员声称是自己捡到,因此依窃盗罪将他起诉。

面对指控,阿茂始终否认偷钱。

他强调,现场没有任何闭路电视画面拍到自己拿走现金,而且包包本来就是失主遗落,不能因为后来发现里面少了钱,就自动认定捡到包包的人是小偷。

他更无奈表示,如果只要捡到失物并送还,最后却得对里面少掉的财物负责,以后还有谁敢主动做好事。

失主A女则供称,她在报案前约一小时离开4楼座位区,之后才发现包包不见。

她曾返回原处寻找但没有发现,于是立即报警。后来准备离开商场时,才接获工作人员来电,通知包包已经被人送到服务中心。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重新检视商场相关闭路电视画面及其他证据,发现一个关键问题——从A女离开座位区,到阿茂发现包包之间,中间并非完全没有其他人接触包包的可能。

换言之,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现金是在阿茂捡到包包之前,就已经被其他人取走。

法官也认为,闭路电视画面最多只能证明阿茂确实曾拿着包包,并最终把包包交到服务中心,却没有任何画面显示他曾打开包包或拿走里面的钱。

在刑事案件中,若要判定被告有罪,控方必须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不能只因为阿茂是后来持有包包的人,就推断钱一定是他拿走。

最终,新竹地方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判阿茂无罪。

不过,这项判决仍可上诉。

案件也再次带出一个现实问题:捡到他人失物时,最好尽量在有闭路电视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马上交给服务台或警方,避免因为里面财物数量出现争议,反而让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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