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诗巫一名公司员工因擅自拿走雇主的肉类食品,今日被带上推事庭面控。被告承认犯案后,法庭判处监禁3个月。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被告迪雅乌哈克鲁特菲是一名印尼籍男子。他面对的控状指,他于9月24日上午约8时49分,在顺溪美拉一家公司内,将一盒约7公斤重、属于雇主的肉类带走。
控方以刑事法典第381条文提控此案,该条文针对雇员盗取雇主财物的行为,定罪后最高可判7年监禁及罚款。
根据案情,公司人员发现货物不翼而飞后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先把肉类放进一个篮子,再用塑料遮盖,之后将其搬上友人的轿车。
公司随后报警。警方当天较后在顺溪美拉一处出租屋找到被告并将他逮捕。
调查显示,被告当时因经济拮据、没有足够钱购买食物,才取走有关肉类,涉案物品价值约200令吉。
被告今日在推事庭承认控罪,法庭最终判他入狱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