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兼职快递员4年前被控在吉隆坡孟沙一间购物中心停车场共同贩运139公斤大麻,案件今日在高庭审结,两人被裁定贩毒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

两名被告分别是38岁的莫汉及28岁的阿末沙米尔。

控状指出,两人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约2时,在吉隆坡孟沙一间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内共同贩运139公斤大麻,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根据相关法令,贩毒罪成者可面对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被判处死刑,则可面对30年至40年监禁及至少12下鞭笞。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阿里菲英然在裁决时指出,控方通过案件事实及证人供词,已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两名被告罪名成立。

他说,辩方未能提出合理疑点,因此法庭裁定两人贩毒罪名成立。

在求情阶段,首被告莫汉的代表律师莫哈末雅兹尔指出,被告自2022年5月31日被扣押至今,已经超过4年,并对事件感到后悔。

他说,莫汉尚未结婚,目前还需要照顾57岁的母亲,因此请求法庭判处监禁刑罚,而非死刑。

第二被告阿末沙米尔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法依兹则指出,这是被告首次犯罪。

他说,被告自2022年5月31日起被扣押至今,并已对此事感到悔意,希望法庭酌情给予较轻刑罚,让被告未来有机会重新生活。

主控官扎依琳副检察司表示,将被告应受何种刑罚交由法庭酌情决定。

法官随后询问控方,此案是否属于可考虑免除死刑的“极其罕见”案件。

扎依琳回应指出,此案涉及大量毒品,而有关毒品的运输方式亦属于惯常的运毒手法,因此并不属于“极其罕见”的案件。

她表示,控方因此没有寻求法庭判处两名被告死刑。

她指出,根据相关条文,在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被告可面对至少30年监禁及12下鞭笞。

法官最终裁定,两名被告各判处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刑期从两人被捕当天,即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

根据案情,警方当时在案发停车场发现莫汉从一辆普腾轿车下车,随后直接走向一辆丰田休旅车后方。

与此同时,阿末沙米尔也从丰田休旅车下车,并走向该车后方。

当时,两辆车辆内除了两名被告,并没有其他人。

警方随后发现,两名被告将数个塑料包装袋从丰田休旅车搬往普腾轿车,于是立即展开逮捕行动。

不过,在警方采取行动前,由阿末沙米尔驾驶的丰田休旅车已经驶离停车场。

警方随即展开追捕,并最终在孟沙Telawi 1路、靠近孟沙购物村一带将阿末沙米尔逮捕。

据案情,他落网时似乎受到惊吓,并保持沉默。

警方之后将阿末沙米尔带回孟沙购物村二楼停车场,并对丰田休旅车展开搜查,但没有发现毒品。

警方随后进一步检查普腾轿车,并在后座发现大批疑似大麻。

有关毒品包括一个已经打开的红色塑料袋、6个透明塑料袋,袋内装有以橙色纸张包裹的大麻,以及一个以黄色纸张包裹大麻的透明塑料袋。

警方也在车内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藏有一个白色麻袋,麻袋内再发现46个以橙色纸张包裹的透明塑料袋。

有关毒品总重量达139公斤,最终成为控方证明两名被告涉及贩毒活动的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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