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花莲一名男子以“查看农地”为由,邀同居妻子的姐姐搭机车同行,没想到途中竟故意骑往崎岖路面,制造摔车情境,待女子跌落路旁草地后,再趁机将人压制性侵。案件进入民事求偿程序后,花莲地方法院近日认定男子侵害女子人格权,判赔40万元(约5万令吉)精神慰抚金,另须加计年息5%利息。
判决指出,男子阿明某日下午要求妻子姐姐小芳(化名)陪同查看农地,骑乘野狼机车载她上路约5分钟后,刻意往有石头的崎岖路面骑去,导致两人摔车。小芳滚落路旁草地后,惊惧大喊“你老婆是我妹妹,我是她大姐,你为什么要欺负我”,但阿明仍不顾她反抗,强行将人压制并性侵得逞,完事后更直接将小芳丢在现场,独自骑车离去。
小芳事后身心受到重大冲击,隔了约5个月才报警处理。妹妹得知后,曾与其他姐妹前往小芳住处谈和解,阿明当时也曾哭着认错、请求原谅,相关对话并留下录音。不过案件进入审理后,阿明改口否认性侵,辩称当天两人只是因摔车一起滑倒,他去扶小芳起身时,小芳的裤子便“自行掉下来”,强调双方并未发生性行为;辩护人则主张,阿明先前的道歉只是针对摔车一事。
民事庭审理后,依职权调阅相关刑事卷宗,检视双方笔录、小芳手绘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及报案纪录等资料。法院认为,小芳从警询、侦查到刑事一审审理期间,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大致一致,未见明显矛盾,另有证人证词可补,而阿明也已遭刑事一审判决强制性交罪有罪,因此认定其辩词不足采信。至于阿明以刑事二审尚未判决为由要求暂停民事审理,法院也认为没有必要。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学历、工作、收入、经济状况、侵害情节及小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后,认为40万元(约5万令吉)精神慰抚金较为适当,因此判阿明应赔偿40万元(约5万令吉),并自2026年2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小芳其余40万元(约5万令吉)请求则遭驳回。原告胜诉部分得假执行,但阿明若提供40万元(约5万令吉)担保,可免为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