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新加坡注册车辆在霹雳爱大华油站添购27.452公升RON95汽油,结果油站业者及购油男子双双被控,两人今日在斯里曼绒地庭认罪后,各被罚款2万5000令吉。

51岁的油站业者林美燕(译音)及46岁的黄英万(译音)承认,在未取得管制员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分别出售及购买受管制的RON95汽油。

根据控状,案件发生于今年5月13日晚上约8时24分,地点是曼绒大路一家油站。林美燕当时向黄英万出售27.452公升RON95汽油,供一辆新加坡注册车辆使用。

她因此抵触《2026年供应管制条例(管制物品买卖禁令)(RON95汽油)》第3(2)条例,并可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判刑。

黄英万则承认,在同样没有取得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为有关外国注册车辆购买相同数量的RON95汽油,因此同样被控并认罪。

法官阿兹扎阿末最终判处两名被告各罚款2万5000令吉。林美燕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监禁两个月代替。

控方在求刑时要求法庭判处适当刑罚,并强调案件涉及受政府管制的补贴汽油,相关补贴动用公共资金,因此有必要维护现行管制措施。

两名被告在求情时均请求法庭从轻发落,并承诺不会再犯。

两人最终于同一天缴清各自2万5000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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