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近日公布涉及16岁女学生叶芯嫙命案的书面判词,揭露被控杀害叶芯嫙的15岁少年,在案发前已持续出现多种异常及妄想症状,包括长期认为自己的外貌丑陋、担心遭同学嘲笑及议论,并因此长期戴着口罩,甚至拒绝在学校脱下口罩进食或喝水。

高庭法官阿德琳阿都马吉在判词中引述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法医精神科顾问医生伊恩洛安东尼(Ian Lloyd Anthony)所准备的精神评估报告,详述少年案发前的行为及精神状况。

根据报告,少年长期坚持佩戴口罩,即使身处学校也不愿脱下,严重至连吃饭及喝水时都坚持戴着口罩,因此被同学称为“戴口罩的男孩”。

法官指出,少年外出时也会出现强烈焦虑,并认为有人正在观察自己。医生在报告中将有关行为归类为偏执型妄想症状。

这种情况也影响了少年的上学习惯。

判词指出,少年经常迟到上学。每天早上由母亲载送他和哥哥抵达学校后,即使哥哥已经进入校园,他仍会留在车内长达20至30分钟,不愿进入学校。

少年还坚持要求母亲把轿车停在远离校门的位置,并在下车前先环顾四周,以确认周围环境安全。

此外,少年也会刻意躲避学校的集会。

法官指出,少年会躲在男厕所内,以避开每逢星期一举行的周会;有时甚至会躲在厕所隔间内长达两小时,之后才返回课室。精神评估报告将这些行为归类为偏执型妄想及被害妄想症状。

判词也提到,教师曾观察到少年在上课期间长时间睡觉,或目光呆滞地凝视某个地方。

到了下课时间,他也鲜少与同学一起活动,而是独自游荡或刻意躲藏,例如躲在厕所内,或贩卖部旁的小空间,以避免被其他人看见。

这些行为与少年后来接受精神科评估时所呈现的症状相互对应。

此前,精神科专家在庭上供证时指出,少年早在约5年前便开始出现精神疾病相关症状,而且长期没有接受治疗;相关证据也是辩方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提出精神失常抗辩的重要依据。

高庭最终认定,少年案发时处于严重精神病状态,符合精神失常抗辩的法律条件,因此裁定其谋杀罪名不成立,并下令将他送往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治疗及看管,直至雪兰莪苏丹另行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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