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获准在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后,以居家方式完成剩余刑期,引发外界关注“居家服刑”究竟意味着什么。资深律师拿督沙姆苏丁纳瓦威认为,若有关住家正式依据《1995年监狱法令》被宪报列为监狱,它就不能再按照普通私人住宅方式运作,而必须接受监狱制度和保安规定约束。
他指出,一旦住宅成为服刑地点,最直接的改变就是居住者受到限制。按照他对现有监狱制度的理解,除了服刑者及负责监管的监狱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不应继续把有关住宅当成一般住家长期居住。
以纳吉的情况为例,他认为,如果纳吉的住所正式被列为监狱,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不应与他一起居住。不过,这属于沙姆苏丁根据现行监狱制度作出的法律解释,目前监狱局尚未公布纳吉居家服刑的具体标准作业程序。
住宅本身也可能必须作出相应改造。
沙姆苏丁指出,如果原有围篱、安全设施不符合监狱要求,当局可能必须增设符合标准的围栏,并配置保安设备,包括出入口管制及扫描设施。
住家内能够保留什么物品,同样可能受到限制。任何可能被视为武器,或可伤害服刑者及执勤人员的物品,例如部分尖锐器具,都可能不能自由放置。
他强调,公众不应把“居家服刑”理解为服刑者只是从监狱搬回家,然后恢复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包括自由上网、煮食或随意接待访客。
若沿用现有监狱管理方式,任何前往探访的人都可能需要登记身份,并经过安全检查和扫描程序,探访安排也须受到监管。
《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确实赋予部长权力,通过宪报把任何住宅、建筑物、围闭范围或其他地点的全部或部分范围宣布为监狱。
不过,大马目前没有一套专门针对“私人住宅改造成监狱”的完整独立规则。沙姆苏丁因此认为,在专属制度尚未制定前,若有关住家以监狱形式执行刑罚,原则上应参考现有监狱规定操作。
针对居家服刑应否一定把住宅宪报列为监狱,法律界目前也存在不同解释。前上诉庭法官拿督Yaacob Md Sam认为,《监狱法令》第3条提供有关法律基础;前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居家服刑地点未必需要被列为正式监狱。
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本月18日御准纳吉获得有条件赦免,在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及遵守相关条件后,可居家完成SRC International案件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
截至9月21日,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证实,纳吉尚未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因此仍在加影监狱服刑;有关居家服刑的执行程序,将由监狱局制定及公布。
换言之,纳吉未来实际居家服刑时能否与家人同住、是否可以上网、访客如何进入,以及住宅须改造成什么程度,目前仍须等待监狱局正式公布具体条件,不能单凭一般“回家服刑”的字面意思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