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名王姓男子是家中独子,父母自2001年(民国90年)起陆续将现金、股票等财产赠与他,父亲赠与价值950万2508元(约122万令吉),母亲则赠与840万元(约107万9000令吉),合计超过1790万元(约229万9000令吉)。
然而,王男后来因照顾父亲等家庭问题与妹妹发生冲突,其中一次更因拉扯妹妹导致对方受伤,并遭法院判刑确定。王男父母认为儿子已有严重侵害家人的行为,遂决定撤销过去的财产赠与,并要求返还相关财产。
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二审驳回王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男必须返还父母合计超过1790万元的赠与财产。
判决指出,王男因不满三妹未与父亲同住,却返家照顾父亲,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争执过程中,王男强行拉扯三妹的右手及手臂,并阻止她开门离开,导致三妹右上臂红肿受伤。
刑事部分经法院认定,王男行为涉及伤害及强制行为,最终从一重依伤害罪判处拘役20日。相关上诉后来遭驳回,判决确定。
此外,三妹也曾向法院声请通常保护令,并获法院裁准。
在相关民事诉讼期间,王男的大妹及三妹也提出有关他过去行为的指控。
大妹指控曾遭王男强制性交;三妹则指称,王男过去曾对她有猥亵行为,之后还曾趁她夜间休息时搂抱、抚摸胸部,并要求与她同床,甚至强拉她的手触摸其生殖器。
不过,这些相关指控并非本案法院认定王男构成“忘恩行为”的主要依据。
家属另指控王男曾在住处安装监视器,疑似拍摄二妹、三妹等人的生活及更衣等私密画面,双方也曾因其他家庭纠纷互相提出刑事告诉。
不过,法院认为,王男当初安装监视器有照看父亲、避免父亲跌倒等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确实偷拍家人的私密活动,因此并未全数采纳相关说法。
相较之下,王男强力拉扯三妹并造成她受伤的行为,已有刑事判决确定,因此成为法院认定符合“忘恩行为”及撤销赠与条件的关键。
高雄高分院认为,根据台湾《民法》第416条规定,受赠人若故意侵害赠与人或其一定范围内亲属,且相关行为属于刑法明文处罚的行为,赠与人即可依法撤销赠与。
法院指出,本案中王男对三妹实施伤害行为,并已经刑事判决确定,而三妹属于其父母的直系血亲,因此父母依法撤销赠与具有依据。
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王男必须向父亲的全体继承人返还950万2508元,同时返还母亲840万元,合计超过1790万元;二审诉讼费用也由王男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