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友人的提款卡被指遭擅自使用,25岁咖啡馆女员工今日因此被控上勿述推事庭。她在聆听控状后否认有罪,案件将于下月再度过堂。
被告努阿米妮娜迪拉今日在推事努丽雅娜面前面控。
控状指出,被告涉嫌于上周在德南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 Tenang)一家杂货店,不诚实地挪用一张属于他人的提款卡,并供自己使用。
她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即不诚实挪用财物罪。一旦罪成,可面对6个月至5年监禁,同时可被判鞭笞及罚款。
被告否认控罪后,法庭批准她以1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并择定10月21日再次过堂。
案件由副检察司努鲁娜嘉负责主控,被告则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