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前行政议员拿督邓章钦认为,捍卫自由律师团(LFL)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居家服刑所提出的宪法论点,若单从联邦宪法第40条文的字面意义解读,或具有一定依据;但按照目前较具权威性的司法判例,特赦权较倾向被诠释为国家元首的个人权力。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42条赋予国家元首针对特定罪行行使特赦、缓刑及暂缓执行刑罚等权力,而目前争议的核心,在于有关权力究竟是由国家元首亲自行使,还是必须按照特赦局所提出的劝告作出决定。
曾任雪州议长及执业律师的邓章钦今日在脸书撰文,针对LFL把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责任归咎于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的说法作出回应。
他指出,包括1979年的“检察官对孙成世兴”(译音)案、1985及1986年的“沈其昌”(译音)案,以及2009年的“赞里与尼扎”案在内的司法判例,都支持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并由其行使的观点。
他说,联邦法院在“沈其昌案”中,更将特赦权形容为君主的“高度特权”,并明确指出特赦局属于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向国家元首提供劝告,而不是自行作出特赦决定。
他进一步指出,在2023年的“安华与莫哈末凯鲁阿占”案中,上诉庭在考虑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已经纳入宪法的情况下,仍确认特赦权只能由国家元首亲自及专属行使,而相关权力的行使并非属于法院可以审理的事项。
因此,邓章钦认为,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场,特赦局负责提供劝告,最终决定则由国家元首作出,法院一般不会审查有关特赦决定的实质内容。
不过,邓章钦也承认,围绕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目前仍存在另一种法律及宪法解释。
他说,由于“沈其昌案”是在第40(1A)条文纳入联邦宪法之前作出,因此部分宪法学者认为,当宪法规定国家元首须“依照劝告”或“根据劝告”行使职能时,国家元首便必须接受及遵循有关劝告。
他指出,2020年的“莫哈末凯鲁阿占”案中,高庭一度接受相关论点,并裁定国家元首须依照特赦局的劝告行事,同时考虑律政司所提出的书面意见。
不过,该判决随后在上诉阶段被推翻,上诉庭重新确认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个人及专属权力的司法立场。
邓章钦因此认为,就目前的司法权威而言,既有判例仍较倾向于“国家元首个人特权”的解释。
“简而言之,特赦局本身并不批准特赦,只是提供劝告。根据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司法判例,批准或拒绝特赦的宪法权力,是由国家元首亲自行使。”
他也因此认为,在现有司法判例下,LFL指责安华必须为纳吉获准居家服刑负责的论点,并没有得到目前司法判例的支持。
邓章钦认为,如果政府未来有意通过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必须接受特赦局的劝告,就应考虑通过修宪方式进一步厘清有关机制。
他举例,宪法可规定,如果国家元首不接受有关劝告,特赦申请便展延至下一次特赦局会议重新审议,而下一次会议所提出的劝告则视为已获国家元首接受。
“除非联邦法院改变目前的司法立场,或联邦宪法第40(1A)条文获得修改,否则现有的法律立场依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纳吉于9月18日获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有条件特赦,可在居家服刑方式下服完SRC国际案剩余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但须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及遵守相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