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一名41岁男子因与好友未满16岁的女儿交往,并多次与她发生性行为,遭少女父亲报警追究。案件经过审理后,台中地方法院认定徐姓男子犯行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另须完成90小时义务劳动。

根据判决,徐男与少女小萱(化名)的父亲原本相识,2023年经由好友认识小萱后,两人逐渐发展成情侣关系。徐男当时已经育有3名孩子,平时也会骑摩托车接送小萱上下学。

法院查明,2025年5月间,徐男知道小萱正值国中毕业、准备升读高中的阶段,仍将她带回住处发生性行为。之后从6月至10月,两人又曾多次前往汽车旅馆,相关行为前后共计10次。

这段关系后来因为一次送回学校的行程曝光。2025年11月4日深夜,徐男将小萱送到学校宿舍后,两人在宿舍外拥吻,被工作人员察觉情况异常。校方随后通知家属,小萱父亲得知后决定报警。

警方调查时,除了取得徐男载着小萱前往汽车旅馆的相关资料,也调阅两人在2024年至2025年间的通讯纪录。判决书提到,小萱曾向徐男发送“毕竟是第一次”以及“那个白白的……热热的”等讯息,另有涉及性行为的相关文字内容,这些通讯纪录也成为案件证据之一。

案件审理期间,徐男承认犯行,并与小萱父亲达成和解,同时已经完成赔偿。法官综合犯罪次数、案情及双方和解情况后,分别以10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判刑,每罪4个月。

法院最后决定合并执行1年4个月徒刑,并给予2年缓刑,同时要求徐男完成90小时义务劳动。全案仍可上诉。

由于小萱当时未满16岁,法院依相关规定认定徐男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即使双方曾以情侣身份交往,成年人仍不能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就免除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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