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服刑并不等同于恢复自由身。相关人士指出,虽然服刑地点从监狱转为指定住所,但当事人仍须接受监管,并按照有关当局设下的条件生活。
前任律政司莫哈末阿班迪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表示,居家服刑会附带相应规定,囚犯必须遵守。不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囚犯仍可在住所范围内进行获准的日常活动。
前上诉庭法官耶谷则从法律层面解释,居家服刑属于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即让囚犯在指定住处完成剩余刑期,同时接受当局设定的管制及监督。
他说,1995年监狱法令已有涉及居家服刑概念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令第2条,“监狱”的定义涵盖住宅及建筑物;第3条则赋予内政部长权力,通过宪报将住宅或建筑物指定为监狱,让囚犯在有关地点服刑。
至于实际执行方面,耶谷指出,监狱法令第26条涉及监狱总监所制定的常规命令,可用于规范居家服刑囚犯的管理及行动安排。因此,他认为,监狱当局可依据相关权限制定执行居家服刑的具体管理机制。
不过,莫哈末阿班迪与耶谷对于住宅是否必须正式宪报列为“监狱”的法律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前者认为无需如此处理,后者则援引第3条说明内政部长具有相关宪报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