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永续发展披露标准的91家上市公司,在永续报告质量方面仍有提升空间。由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领导的可永续报告顾问委员会(ACSR)宣布,第1组企业针对范围一及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强制“合理保证”要求,将从原定的2027年1月1日,延后至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实施。

ACSR表示,实施日期调整后,第2组及第3组企业的强制保证要求也会相应顺延,分别至2029年及2030年落实。有关决定是在少数股东监督机构(MSWG)与马来西亚气候治理组织(CGM)检视首批91家第1组上市公司的永续报告后作出,检视结果显示,企业现有披露质量仍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

ACSR指出,多给予企业一年准备时间,主要是让报告编制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报告流程、管控机制及数据质量,以便日后落实强制保证制度。此前当局也已展开公众咨询,收集业界对永续发展披露框架及相关规定的意见。

不过,强制保证期限延后,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暂停现有的永续披露责任。在过渡期间,上市公司仍须按照马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例,说明相关永续发展披露是否经过内部审计人员审查,或是否由永续发展保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独立保证。

与此同时,ACSR也进一步统一永续发展独立保证工作的执行标准。未来相关保证工作只能依据获认可的《国际可持续发展保证标准5000》(ISSA 5000)进行,修订后的《国际保证业务准则3000》(ISAE 3000)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将不再列为建议采用的标准。ACSR也将发布《永续发展保证指南》,协助保证服务提供者统一执行相关要求,其余有关永续发展保证框架的建议则会在之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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