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坐拥11栋房产、包括优质洋房在内的九旬富商离世前立下第五份遗嘱,惟女儿、养子及外孙质疑他立遗嘱时已经丧失心智能力,并指长子可能对其施加不当影响,因而入禀法庭挑战遗嘱有效性。

根据《新明日报》报道,高庭判词显示,这名富商生前从事皮革贸易及房地产投资,经过多年经营累积丰厚财富,名下拥有多家公司及11栋房产,其中包括位于京士弄的一栋优质洋房。

富商与妻子育有3名亲生子女及一名养子,夫妻也曾协助抚养两名外孙。

富商于2021年2月15日逝世,享年93岁。其妻子当时仍在世,但早于2020年已经被证实丧失心智能力。

根据判词,富商生前一共立下5份遗嘱,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2020年11月26日签署的第五份、也是最后一份遗嘱。

在这份遗嘱中,富商指定长子为唯一遗嘱执行人,并把旗下核心企业以及多项房产的控制权和绝大部分权益留给长子,使其他子女及外孙原本可获得的遗产份额大幅减少。

富商的小外孙随后入禀法庭,挑战第五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指外祖父立遗嘱时患有帕金森病及认知障碍,已经没有足够的心智能力作出相关决定。

富商的二女儿及养子也加入诉讼,与小外孙站在同一阵营,质疑第五份遗嘱的有效性。

3人指出,长子不仅参与第五份遗嘱的准备过程,更找来一名没有法律背景的遗嘱撰写人代为草拟文件;与此同时,长子本身又是这份遗嘱的最大受益人,因此认为长子可能对富商施加不当影响。

他们据此主张,第五份遗嘱不应获得法律承认。

不过,法官在审视双方提出的论点及相关证据后,最终裁定富商在签署第五份遗嘱时具备足够的心智能力。

法官认为,相关证据显示,富商当时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并有能力审阅及批准有关安排,因此认定第五份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这也意味着,尽管家属对遗嘱内容及长子在遗嘱制定过程中的角色提出质疑,但高庭最终没有采纳他们提出的遗嘱无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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