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诗巫一名女子面对人口贩运及持械伤人等3项控罪,15日获地庭宣判无罪释放。案件关键并非相关行为是否发生,而是控方无法证明控状中所列的“受害者”,就是实际出庭供证的女子。
地庭法官慕希里裁定,受害者身份是3项控罪成立的重要基础,但控方在审讯中未能把控状资料与证人身份有效衔接,留下无法由法庭自行推测填补的证据缺口。
被告吴氏原面对两项人口贩运罪及一项持械蓄意伤人罪。
首两项控状分别指她于2017年至2022年2月21日,以及2022年2月22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在诗巫侨南路一所住家,以强迫劳动方式剥削一名印尼女子。
有关控罪援引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第12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
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3年6月18日晚上约8时30分,在同一地点使用竹棍及皮带伤害有关女子,因此被控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即持械蓄意伤人罪。
该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3项控罪合并审讯,控方一共传召8名证人,被告由律师叶海量代表。马来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SUHAKAM)在审讯期间也派律师刘诗禹到庭旁听。
辩方把案件焦点放在受害者身份是否获得证实。
叶海量在书面陈词中指出,控方提交的移民局资料显示,控状所列的受害者并没有出入砂拉越纪录;警方搜查被告住处时,也没有找到控状中注明的护照。
更关键的是,实际出庭供证女子所持护照资料,与控状所列资料并不相同。
辩方因此认为,即使有人出庭声称自己是受害者,控方仍有责任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她就是控状中所指的同一人,而不能单凭陈述让法庭作出推断。
法官最终接纳这一核心争议,并指出控方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解释两组不同身份资料之间究竟存在什么联系。
慕希里说,法庭不能自行假设控状中的受害者与出庭证人为同一人,因为有关身份问题直接关系到所有控罪。
由于这个基本环节已经无法获得证明,法庭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处理其他争议,包括电子证据是否可接纳、是否存在强迫劳动剥削,以及伤人指控本身是否成立。
法庭最终裁定,控方无法就3项控罪建立表面证据,因此被告无需出庭自辩,直接获判无罪释放。
这意味着,案件并不是法庭裁定有关指控内容一定没有发生,而是控方在现阶段举证结束后,未能先证明控状所指受害者身份这一项关键事实,导致整宗案件无法跨过表面证据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