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镇校园命案判决之所以迅速引发巨大争议,问题恐怕已经不只是一个15岁少年最终有没有被判谋杀罪成。真正让许多人过不了心理这一关的,是一宗夺走16岁女生生命、曾经被高庭裁定谋杀表罪成立的案件,最后却以案发时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当法律给出的答案,与一般人的直觉相差如此之远,司法体系面对的就不只是“判得对不对”,还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人民究竟有没有真正听懂,为什么会这样判?高庭9月14日接受刑事法典第84条文抗辩,并下令少年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治疗,相关拘留安排须获雪州苏丹批准。

必须先说清楚,民意不能代替证据,更不能因为一宗案件激起公愤,就要求法官迎合群众情绪。如果医学与法律证据确实证明一个人在犯案当下已经达到法律所谓精神失常的程度,法庭就必须依法处理。否则,我们今天可以因为讨厌一个结果而要求法院“顺应民意”,明天同样的逻辑也可能伤害任何一个被告。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底线。

可是,尊重司法,不等于公众只能闭嘴接受四个字——“精神失常”。

因为这宗案件本身就有一个极大的认知落差。少年今年初经过精神评估后被认为适合接受审讯;8月13日,高庭又裁定控方已经建立谋杀表罪,命令他出庭自辩;到了9月14日,法庭最终却接受他在案发时精神失常的抗辩。法律上,这三个结论完全可以同时成立,因为“现在是否适合受审”与“案发当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来就是不同问题,表罪成立也不是最终定罪。

但不能因为法律上没有矛盾,就认为公众的疑惑没有意义。

恰恰相反,越是这种“法律上成立、常识上却很难立即理解”的判决,越需要完整解释。公众真正想知道的并不是精神分裂症是什么,而是法庭如何从所有证据中认定,这名少年偏偏在案发的那个时间点,已经达到第84条文要求的法律门槛。辩方律师透露,法庭接受精神科专家有关少年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出现幻听及妄想等证词,并认为控方没有成功推翻有关抗辩。

这些资料解释了结果,却仍然无法完全取代一份普通公众能够理解的完整判决逻辑。

原因很简单:这宗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全程闭门审讯。社会没有机会像一般公开刑事案那样,从庭审报道中逐步了解证人说了什么、专家受到怎样的盘问、控方如何反驳、辩方怎样回应,以及法官最终为什么接受某些证据而不接受另一些证据。结果就是,当判决突然公布时,大多数人接收到的只有几个极具冲击力的关键词——16岁女生遇害、15岁少年、精神分裂症、无罪。

司法公信力从来不只是“法官有没有依法判”,还包括公众能不能理解司法为什么这样判。尤其是一宗高度受到全国关注的校园命案,如果判决结果明显违背一般人的第一直觉,那么解释工作就更加重要。否则,法律人士不断强调“适合受审不等于案发时神志正常”“有表罪不等于最终有罪”,普通人听到的却可能只剩下一句:“原来最后还是无罪。”

一旦这种落差没有被处理,最危险的不是网民骂几天,而是社会逐渐形成错误印象——是不是只要有精神疾病,就能够避开刑事责任?事实上并不是如此。精神疾病诊断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是两回事,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也不会涉及暴力犯罪。正因为如此,这宗案件更需要把两者之间的界线解释得清清楚楚,否则不但司法被误解,精神疾病患者也会被错误标签化。

更值得注意的是,死者母亲9月15日已经公开促请总检察署考虑提出上诉,并呼吁公众支持联署。她也强调,家属能够采取的法律途径有限,是否上诉最终掌握在控方手中。 这进一步说明,这宗案件在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一审结果,但在社会情绪与家属层面,远远谈不上真正结束。

公众当然不能因为悲伤或愤怒,就预设上诉一定应该成功,更不能因为受害者令人同情,就要求法院忽略精神医学证据。但公众要求知道“为什么”,本身并不过分。

一名16岁女生失去了生命,一个家庭失去了女儿,一个15岁少年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这样的案件,没有任何一方是真正的赢家。也正因为代价如此沉重,司法体系更不能只满足于程序已经走完,而应该尽可能让社会明白:什么叫精神失常抗辩?为什么本案达到这个标准?为什么此前适合受审却不影响最终判断?为什么表罪成立之后仍然可以无罪?所谓“无罪”又为什么不等于恢复自由?

这些问题若能够被完整解释,社会未必人人都会认同判决,但至少能够知道判决是怎样走到这里。

真正成熟的法治,不是要求人民无条件相信法院,而是让法院的理由经得起人民理解、讨论甚至质疑。

因此,万达镇校园命案今天最大的争议,或许已经不是一句“判得太轻”能够概括。

问题是,当法律给出了一个如此反直觉的答案,我们有没有给社会足够完整的理由去理解它?

如果没有,那么法庭虽然已经宣判,这宗案件在公众心里,就仍然没有真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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