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西门町一宗街头突袭女子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尾随陌生女子后突然从后方伸手进入短裤裤管,隔着内裤碰触其私密部位,虽然检方原以强制性交罪起诉,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指进入外阴部以内,最终改以性骚扰罪判处男子1年8个月监禁,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涉案陈姓男子与受害女子原本互不相识。案发当天,女子领取包裹、归还YouBike后步行回家,经过西门町电影公园附近骑楼时,陈男一路尾随在后。
监控画面显示,陈男随后突然加快脚步追上女子,并从后方伸手碰触其下半身,整个过程约1秒。女子当时手上拿着包裹,来不及反应,遭袭后立即转身喝斥,并追赶逃跑的陈男。
女子供称,陈男的手当时从宽松短裤裤管伸入大腿内侧,并隔着内裤碰触其私密部位。她当下感到刺痛,陈男得手后则迅速逃离,途中还不断发出欢呼声。
女子追赶不果后随即报警,并前往医院验伤。医疗记录显示,其私密部位出现约0.3公分撕裂伤。
法院也注意到,事件对女子之后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她表示,案发后开始害怕有人站在身后,在人群中也容易感到恐慌,甚至一度无法独自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面对指控,陈男否认曾把手伸入女子裤管。他声称,当时曾在路边小便,之后因为听到女子谈论自己才上前,双方发生争执后,他只是从后方拍了女子臀部一下。
辩方也主张,陈男当时只是想叫住女子,并没有检方所指控的行为。
不过,法院并未采纳有关说法。法官认为,女子从警询、侦查到审讯期间,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大致一致,而且双方事前并不认识,没有明显理由虚构指控。
此外,监控画面拍到陈男尾随、突然追近女子、伸手接触后立即逃跑,女子事后数小时内又验出私密部位撕裂伤,法院认为这些客观证据足以支持女子的说法。
检方原本依强制性交罪提控,但法院认为,陈男隔着内裤碰触的时间很短,属于突袭式、瞬间完成的行为,同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其手指直接进入女子外阴部以内。
基于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法院最终没有按照强制性交罪定罪,而是改以《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的性骚扰罪论处。
法院在量刑时指出,陈男在闹区街道把陌生女子当成取乐及猥亵对象,犯案后逃离时还沿途欢呼,对受害者造成长期身心影响,加上他始终否认犯行,也没有与受害者和解,因此判处1年8个月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