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在三温暖附设胶囊旅店内,趁一名素不相识的男子熟睡时实施性侵,即使对方痛醒并明确拒绝后仍未立即停止。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乘机性交罪,并涉及强制猥亵,最终依较重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资料显示,陈姓被告凌晨进入该三温暖附设胶囊旅店休息,约清晨6时见下铺被害人熟睡,携带润滑剂靠近,趁对方无法抗拒时涂抹其生殖器及肛门,随后抚摸生殖器,并以口含生殖器及手指侵犯。
被害人随后因疼痛惊醒,察觉情况不对后立即要求陈男停止,但陈男并未马上离开,仍继续做出违背对方意愿的猥亵行为。
被害人再次出声拒绝,并用脚将陈男踢开,过程中撞击胶囊舱木板隔间发出声响。店内工作人员听见动静后前往查看,并协助将陈男留下,同时报警处理。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陈男在准备程序及庭审期间承认犯行。法院另结合被害人证词、三温暖工作人员说法、性侵害事件通报资料、医院验伤记录以及现场监视器画面等证据进行审理。
法官认为,被害人遭侵犯时正在熟睡,无法正常表达是否同意,也欠缺即时抵抗能力,陈男利用这一状态实施性行为,符合乘机性交罪构成要件。
至于被害人清醒后已经明确拒绝,陈男仍继续做出违反其意愿的猥亵行为,法院也认定有关行为构成强制猥亵。
法院指出,两段行为虽然涉及不同罪名,但发生时间及地点紧密相连,行为目的也具有连续性,因此依法以想像竞合处理,最终从较重的乘机性交罪论处。
量刑时,法官考虑陈男与被害人此前互不相识,其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陈男虽然在庭上认罪,但案件审理期间并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没有赔偿或获得对方原谅,因此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宗案件也再次反映,一个人在熟睡、失去意识或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并不代表已经同意任何性行为;当事人清醒后明确拒绝,更必须立即停止。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当事人当时是否具备表达同意及抵抗能力,以及行为人在遭拒后是否仍继续实施有关行为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