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蔡姓男子因被控侵犯友人女儿性自主权,被法院认定强制猥亵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法院认为,被害女子案发后第一时间向男友求助,之后说法前后一致,并有通讯纪录及录音等资料相互印证,足以支持其指控。

蔡男与被害女子的母亲相识超过10年,过去也曾住在对方家中,因此依法属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义的家庭成员关系。

案发当天凌晨,女子的男友正在值大夜班,她独自在房间睡觉。蔡男被控趁女子熟睡时进入房内,并对她作出涉及性自主权的行为。

女子起初误以为是男友下班返家,醒来确认身分后才发现是蔡男,随即以棉被遮住身体并多次要求对方离开。法院认定,女子已经明确表达拒绝后,蔡男仍继续对她有亲吻及触碰臀部等行为。

蔡男离开后,女子很快便传讯息向正在工作的男友求助。通讯纪录显示,她在凌晨3时许已向男友说明有人进入房间、亲吻她并拉扯衣物,也提到自己一开始误认对方是男友。

女子男友当天晚间返家后,事先开启手机录音,再当面向蔡男追问事件经过。法院审理时,也把这段录音内容列为判断证据之一。

面对指控,蔡男始终否认犯案,声称当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女子母亲房间喝酒、抽烟及看电视,期间只是暂时离开,准备到便利商店处理转账事务,强调自己从未进入女子房间。

不过,女子母亲供称,蔡男当晚虽然曾以帮忙转账为由离开,但有关款项最终并没有完成转账。法院因此认为,蔡男对当晚行踪的解释与实际情况存在落差。

法官也注意到,女子男友及母亲事后直接质问蔡男时,他并没有立即明确否认,反而多次以含糊方式回应。法院认为,再结合女子案发后立即求助、证词整体一致,以及讯息和录音等资料,足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度。

在法律评价上,法院认为,蔡男最初趁女子熟睡、无法及时反应时接近她,原本涉及“乘机猥亵”;但女子醒来并明确拒绝后,他仍继续相关行为,因此后续已转为“强制猥亵”。

由于前后行为发生在同一地点、时间紧接,侵害对象也相同,法院最终整体以一项强制猥亵罪论处,而非分别成立不同罪名。

法院量刑时指出,蔡男与被害女子之间具有家庭成员关系,却仍侵犯对方性自主权,且案发后否认犯行,双方至今也未达成和解,因此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对于发生在熟人或家庭生活圈内的性侵犯案件,受害者事后即时求助、通讯纪录及相关录音,往往可能成为还原事发经过的重要证据。即使案发现场没有第三人在场,法院仍会综合前后陈述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有其他客观资料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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