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父亲因涉及多次侵犯亲生子女身体及性自主权,被法院认定其中6项犯行成立,最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检方其余指控则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台中地方法院判决,案件发生于2022年至2025年期间。男子被控趁伴侣外出工作、旅游或不在住处时,在家中多次对亲生儿子及女儿作出侵犯行为。

案件审理期间,两名被害人均有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同时审视医疗与诊断资料、通讯软件对话纪录、警方鉴定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

男子后来也对法院最终认定成立的主要犯行坦承不讳。法官综合被害人证词及各项客观资料后,认定其中6次行为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判决有罪。

不过,检方起诉内容并非全部获得法院采纳。由于部分事件距今已有一段时间,被害人对部分案发日期及次数无法作出明确说明,加上部分警询纪录的证据能力受到争议,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仍不足以支持定罪。

法官因此依据无罪推定及“罪疑唯轻”原则,仅针对证据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部分判罪,其余指控则判处无罪。

量刑方面,法院认为,男子身为成年人,却未尊重子女身体及性自主权,有关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长期心理影响,犯罪情节不能视为轻微。

不过,法院同时考量男子没有前科、审讯期间坦承部分犯行,并已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加上案发后家庭关系仍持续存在,因此认为若直接套用部分罪名原有最低刑罚,可能出现刑度与具体案情失衡的情况。

最终,法院针对6项罪名均援引《刑法》第59条酌量减刑,再综合各罪刑度后,定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5个月。

涉及未成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性侵案件,司法审理通常会特别重视被害人证词的一致性,以及医疗、通讯和鉴定等客观资料能否互相印证;即使案件涉及高度敏感指控,定罪仍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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