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8岁大马籍男子为赚取高额佣金,明知自己替不法集团充当“钱骡”收取犯罪赃款,却仍持续往返新加坡取款、收金条;干案期间更与外甥“黑吃黑”,私吞一块50克金条并变卖后平分赃款。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吴庆川(48岁)面对3项控状,包括失信以及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法令(CDSA)等罪名。他早前承认其中两项控状,日前被判监禁3年4个月。

调查显示,被告于去年8月经新加坡籍外甥刘勇俊(24岁)介绍,得知所谓“骑手”工作,主要是在新加坡各地替人收取现金或金条,再交给集团指定的接头人。

对方声称,被告可从每天收取的款项中抽取2.5%作为佣金,每天收入约500至600新元。

被高额报酬吸引的吴庆川随后接下工作,并被拉入一个Telegram群组,与外甥及另外3名陌生人联络。

被告按照集团指示入境新加坡后,搭乘私召车穿梭各地,负责收取现金及金条。

当时集团告诉他,这些款项及金条是用于货币兑换、房地产投资或黄金交易。

为了取得受害者信任,犯罪集团还准备了一套“戏码”。

被告在与对方交收前,必须先拍下一张钞票的照片;抵达现场后,再要求付款者出示同一张钞票拍照,以进行所谓的“身份认证”。

集团同时提供印有被告照片及个人资料的“工牌”,将他包装成投资公司的“现金护送员”,并准备假收据及假合约,让被告在收款时交给受害者签署。

尽管被告清楚知道所谓公司及相关文件都是伪造的,他仍继续替不法集团工作。

控方指出,被告从去年8月至12月期间至少27次从新山入境新加坡,专门替犯罪集团收取赃款。

他供称,期间曾向约40至50人收取款项,其中至少一半是年长者。

每次完成收款后,被告都会将钱交给集团指定的接头人,再搭乘集团安排的车辆返回马来西亚。

被告在约5个月内从中赚取3万至4万新元佣金,其中约1万新元被用于赌博,其余则用来还债及应付日常开销。

更令人震惊的是,被告其实早已怀疑自己经手的款项属于犯罪赃款,并曾因感到不安而在10月至11月间一度停止工作。

然而,面对经济压力及金钱诱惑,他最终再次“复工”,继续替犯罪集团收取款项。

干案期间,被告甚至与外甥联手“黑吃黑”。

去年10月19日,两人将奉命收取的一块50克金条私吞,随后以1万5000新元(约4万7374令吉)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平分。

被告分得的7500新元(约2万3687令吉)则拿去偿还债务。

警方后来查获的资料显示,被告经手的赃款及赃物中,至少有5万4000新元现金及3块金条证实与诈骗案件有关。

被告最终于去年12月10日落网。

控方指出,本案涉及跨国犯罪,涉案金额庞大,干案时间长,而且犯罪集团的作案方式具组织性及复杂性。

控方认为,被告明知所谓“雇主”是不法分子,却仍为了获利继续参与犯罪活动,而且从中取得至少3万新元利益,因此要求法庭判处他至少49个月监禁,并罚款3万7500新元(约11万8435令吉)。

法官在裁决时指出,被告明知自己收取的是犯罪赃款,却仍选择继续干案,甚至进一步与外甥“黑吃黑”,私吞一块金条。

不过,考虑到被告目前已无力偿还相关款项,法官最终没有另外判处罚款。

至于被告的外甥刘勇俊,则预计于9月23日在国家法院认罪。

警方及控方也借此提醒公众,所谓“轻松赚取高额佣金”的现金代收工作,可能暗藏诈骗及洗钱风险。一旦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所处理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却仍继续协助转移或收取,可能面对严重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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