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政府宣布9月1日列为特别假期后,私人界是否必须跟随放假,以及员工当天上班能否享有额外薪资,并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该特假是依据哪项法律条文宣布,以及员工的雇佣合约和公司政策如何规定。

根据《星洲日报》报道,执业律师陈燕鸿接受媒体书面访问时指出,从此次特假的宣布主体、适用范围及性质来看,9月1日特假极大可能属于1951年假期法令第9条文下的州特别假期,而非第8条文所规定、私人界必须额外给予的全国特别公假。

他解释,1951年假期法令第8及第9条文所涉及的特别假期性质有所不同。

其中,第8条主要涉及联邦层面宣布的特别假期,而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则规定,根据第8条宣布的公假属于员工依法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私人界雇主原则上必须遵守。

至于州政府依据第9(1)条文宣布的州公假,则属于另一种情况。

陈燕鸿指出,州政府有权宣布特定日期为州属公假,但这类州公假并没有被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列为私人界必须额外给予的强制性有薪公共假期。

因此,如果公司仅提供雇佣法令规定的公共假期,而雇佣合约、员工手册或公司政策没有承诺遵守所有州政府宣布的公共假期,9月1日原则上仍可被视为普通工作日。

员工也不能单凭州政府宣布特假,就认定当天必然无需上班。

陈燕鸿建议,员工应查看自己的雇佣合约及公司政策,确认当中是否注明享有所有宪报公布的有薪公共假期,或所有联邦及州公共假期。

他说,如果公司过去一直遵守类似的州特别假期,或已经正式通知员工9月1日放假,即使法律没有强制私人界给予这一天假期,公司仍可能因为合约或既有政策而必须让员工放假。

“同样的,如果公司过去一直都有遵守类似的州特别公假,或已正式通知员工9月1日放假,也不适宜临时反悔。”

至于员工若在9月1日照常上班是否必然获得双薪,他强调,同样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9月1日属于第9条文下的州特假,而公司没有把这一天列为员工依法或依约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那么对有关员工而言,当天仍属于普通工作日,不会因为州政府宣布特假,就自动获得公共假期额外工资。

反之,如果公司已经把9月1日列为员工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就必须进一步根据相关法律及雇佣合约,确认员工在该假日工作的薪资待遇。

陈燕鸿补充,对于真正属于雇佣法令第60D条文下的法定有薪公共假期,受第60D(3)条文保障的员工若被要求在假日工作,除了原有假日工资,一般还可获得相等于两天普通日薪的额外工资。

若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超时工作的工资则不得低于普通时薪的3倍。

不过,他提醒,自2023年雇佣法令修订后,虽然法令扩大至涵盖所有私人界员工,但一般而言,月薪超过4000令吉的非体力劳动员工,并不享有第60D(3)条文下法定公共假期工作的额外工资保障,实际情况仍需视员工薪资及工作性质而定。

陈燕鸿认为,临时宣布特别假期容易让企业措手不及,尤其是工厂、零售、餐饮及其他必须持续营运的行业。

因此,他促请雇主尽快检查公司的雇佣合约及公共假期政策,并明确通知员工9月1日是否需要照常上班,以及若上班将如何计算薪资,避免日后产生劳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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