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高庭今日驳回森州政府要求两名前酋长腾空官邸及公署的申请,并谕令州政府支付两宗案件共5万令吉堂费。

法官罗丝玛瓦今日通过线上审讯宣判时指出,森州政府并没有法律地位依据法庭规则第89条文展开有关诉讼程序。

她表示,根据国家土地法典第16条,涉及有关产业的法律行动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以其职务名义提出,而不能由森州政府直接提起。

法官指出,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有关诉讼程序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以该职务名义展开。与此同时,答辩方也提出,森州政府并非有关土地的登记拥有人,因此不具备针对涉嫌侵占或非法占用行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诉讼资格。

因此,法庭认为,森州政府无法证明其对有关产业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管有权,也意味着法庭规则第89条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并未满足。

法庭进一步裁定,有关产业属于国家土地法典下的保留地。根据第16(1)(c)条,若要针对涉嫌侵占或非法占用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应由州土地与矿务局局长代表州政府提出,而不是由州政府直接展开诉讼。

罗丝玛瓦指出,由于森州政府无法证明其拥有无争议的产权,因此有关案件并不适合通过第89条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不过,她特别强调,今日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两名答辩人获得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占用权,也不代表法庭裁定谁才是合法的林茂酋长或双溪乌绒酋长。

她说,申请遭驳回,并不妨碍任何具合法权益的人日后根据法律采取其他诉讼行动,也不影响任何能够依据国家土地法典证明自己拥有合法且持续权利的一方提出申索。

法庭最终谕令森州政府在两宗案件中,各支付2万5000令吉堂费给答辩人,合计5万令吉。

其中,首宗案件答辩人为阿都拉欣,涉及林茂酋长公署及林茂酋长官邸;第二宗案件答辩人为拿督慕巴拉克,涉及双溪乌绒酋长公署及双溪乌绒酋长官邸(拿督格拉纳官邸)。

两宗案件的其他答辩人,则是目前居住或占用上述4处产业的人士。

森州政府此前以产业拥有人身分入禀高庭,要求法庭宣判州政府有权取回上述4处产业的管有权,并宣告任何未经州政府授权、发出执照或准许而占用相关产业的人士,均属于非法占用者,无权继续占用有关产业。

州政府也要求法庭发出庭令,指示所有答辩人立即迁离有关产业,并将管有权交还给州政府。

惟上述所有诉求,今日均遭高庭驳回。

今日审讯中,森州政府由律师莫哈末哈里兹代表;答辩人阿都拉欣及慕巴拉克则分别由律师朱诗金(译音)及阿斯马威依斯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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