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市场执行员被控于5年前贩运707.8克冰毒,经过高庭审讯后,今日获判无罪释放。法庭认为,辩方已经成功提出合理疑点,控方未能证明涉案背包属于被告持有。
31岁的Ch’ng Chee Wen是在高庭面对贩毒控状。司法专员拿督阿都法立阿都嘉富是在辩方完成举证后作出裁决,宣判被告无罪。
阿都法立在判词中指出,被告一直坚称装有毒品的斜背包从未属于他,而这项说法在审讯过程中未被有效推翻。
辩方阶段一共传召3名证人。法庭根据证据认定,被告遭逮捕时,有关斜背包是挂在洗手盆附近,并非由被告随身携带。
其中一名独立证人,即酒店员工供称,被告当晚约10时30分离开酒店时,并没有携带任何斜背包,仅穿着身上的衣物。
法庭也对控方第三名证人的证词产生疑问。该证人声称,自己当时从酒店对面的油站观察,并看到被告携带斜背包。
不过,这项说法与辩方证人的证词出现矛盾。辩方证人指出,有关控方证人当时其实是在一家餐馆进行观察,而且期间曾不断移动位置。
根据控状,被告此前在新加坡工作。他被指于2021年12月23日凌晨12时50分,在柔佛哥打丁宜边佳兰四湾岛一间酒店后方海滩一带,贩运净重707.8克冰毒。
他因此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案件由副检察司祖海妮祖卡菲丽及努迪安娜祖比尔负责提控。审讯从2025年3月24日开始,控方期间一共传召4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于今年6月9日进入自辩阶段,辩方则传召3名证人,包括被告本人。其代表律师为莫哈末达勿依斯迈、莫哈末阿都卡迪及韩丽莹。
在刑事案件中,辩方若能针对关键证据提出合理疑点,法庭便不能在存疑情况下裁定被告有罪。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涉毒背包是否真正由被告持有,以及控方证人对于被告是否携带该背包的说法是否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