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诗巫一名52岁男子承认在建筑物内蓄意纵火,18日被地庭判处监禁5年及罚款5000令吉。由于无法缴付罚款,他须额外坐牢5个月,总刑期为5年5个月。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被告峇央被控于7月16日晚上约10时30分,在和平路一座建筑物内纵火,抵触刑事法典第436条文。有关条文罪成最高可判监20年及罚款。
案情显示,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怀疑现场涉及人为纵火并向警方报案。闭路电视画面显示,被告曾在火灾发生前进入有关建筑物。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并由刑事调查组逮捕被告。调查显示,被告在建筑物内生火煮食,之后引发火灾,导致建筑物受损。
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并请求法官轻判。
主控官辛蒂雅则要求法庭考虑案件性质及建筑物遭火灾破坏的后果,判处具有阻吓作用的刑罚。
地庭法官慕斯里最终判处被告监禁5年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5个月监禁取代。
纵火案件除了可能造成财物损失,也可能危及周边居民及救援人员安全,因此一旦涉及刑事责任,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