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涉嫌滥权及洗黑钱案今日续审。前雪兰莪州公共工程局局长拿督洛克曼出庭供证时指出,首相署及当时担任首相的慕尤丁,并未干预总值1亿4100万令吉的巴生北区警区总部建设工程。
洛克曼今日在吉隆坡高庭接受慕尤丁代表律师切坦杰瓦尼盘问时说,他当时受委为有关工程的监督员,主要负责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成本、品质及期限完成,同时避免工程出现烂尾情况。
不过,他强调,自己并未参与承包商的评估或遴选工作,而慕尤丁也没有干预他的工作。
律师询问,洛克曼受委担任工程监督员期间,是否参与承包商的遴选或评估,他明确回答“没有”。
律师随后追问,在监督工程期间,首相署是否曾作出任何干预,洛克曼同样回答“没有”。
当律师进一步询问他是否曾与慕尤丁见面,或接获慕尤丁的联系方式时,洛克曼也回答“没有”。
此前,Nepturis私人有限公司负责人连天泉(译音)供证时曾指出,他曾接触前土团党泗岩沫区部副主席阿当拉兰,以协助该公司取得有关工程。
现年79岁的慕尤丁目前面对4项滥用职权罪及3项洗黑钱罪,所有指控均与政府在冠病疫情期间推出、原本旨在协助土著承包商的选择性招标计划(Jana Wibawa)有关。
在4项滥权控状中,慕尤丁被控向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Nepturis私人有限公司、Mamfor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商人拿督阿兹曼索取总额2亿2530万令吉的贿赂。
有关控罪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并处不少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
至于另外3项洗黑钱控罪,则涉及从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收取总额2亿令吉的非法活动所得,并将有关款项存入土团党设于马来亚银行(Maybank)及联昌国际银行(CIMB)的账户。
有关行为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与第87(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5年监禁,并处相等于非法活动所得5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
承审法官诺鲁维娜随后宣布案件明日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