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一名母亲为了让两名未成年孩子不再与前夫家族有财产上的牵连,代替兄妹向法院声明放弃祖父遗产,不料法院查明遗产没有已知债务,还有存款、房产持分、股票及汽车后,认为放弃继承反而损害孩子利益,最终不批准有关申请。
民事裁定显示,兄妹的祖父张姓男子于今年3月4日逝世。由于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两名陈姓兄妹因此成为祖父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兄妹的母亲早年已与前夫离婚。祖父过世后,她以不希望孩子再与前夫家族有所牵扯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代替两名孩子向法院提出放弃继承,并提交相关切结文件。
不过,法院进一步查看张男的财产资料后发现,他留下的金融资产包括新台币6万4457元存款(约8224令吉)以及1316元投资(约168令吉),目前所列债务则为0元。
除此之外,遗产资料还包括台中市一处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国票金控相关投资,以及两辆汽车。法院综合现有资料后认为,遗产价值明显高于目前已知债务。
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孩子本身的财产,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处理放弃继承时,必须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主要考量,不能单纯依据家长个人意愿作出决定。
法院也特别提到,现行继承制度采取限定责任原则,即使日后发现死者另有未列出的债务,继承人原则上也只需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并不需要拿自己的个人财产替死者偿债。
换言之,这起案件的重点并非母亲是否愿意继续与前夫家族来往,而是放弃继承会不会令两名未成年人蒙受实际财产损失。法院最终认为,在目前遗产大于债务的情况下,同意放弃继承将使兄妹失去原本可以取得的财产,因此裁定驳回申请。
涉及未成年人的遗产处理,法院通常会更重视孩子本身的财产权益。即使父母拥有法定代理权,当有关决定可能导致孩子失去财产利益时,也并非单凭家长同意就能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