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民都鲁一名28岁财务与会计部助理经理,被揭发在负责公司现金期间挪用逾21万令吉,13日在法庭承认受托财物失信罪,被判监禁4年及罚款1万令吉。

根据《星洲日报》报道,被告于2025年12月28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在民都鲁一家商场任职时,没有将美食中心收取的摊位租金、饮料及甜点销售收入全数存入公司银行户头,涉及21万6139令吉80仙。

案情显示,被告自2023年1月起受聘为财务与会计部助理经理,负责收取及处理有关收入。现金清点后会先存入财务部保险箱,而保险箱仅由她开启,之后再由她负责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

公司会计师后来核对账目时,发现美食中心收入与实际存款出现差额,随即展开内部调查。

被告随后承认曾取走公司款项作个人用途,并提出每月偿还500令吉。警方调查发现,她曾将部分现金通过存款机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再用于偿还网购欠款、房租、酒店住宿、电器、机票及日常饮食等开销。

调查也显示,被告当时因已故丈夫患有肾脏问题,需要承担医疗费用而面对经济压力。不过,控方强调,个人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挪用受托款项的理由。

被告今日在刑事法典第408条文下认罪,法庭最终判处她监禁4年及罚款1万令吉。

受托管理公司财物的员工必须依照既定程序处理款项,一旦将公款转作私人用途,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企业定期进行账目核对,也有助及早发现异常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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