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一宗涉及17岁中学生死亡的谋杀案13日在高庭进入控方举证阶段结案陈词。辩方主张,法医及医疗证据并不支持死者曾遭涉案车辆“辗过”的说法,并要求法庭审慎看待部分目击者证词。

46岁的高级警官莫哈末纳兹里阿都拉萨(DSP Mohd Nazri Abdul Razak),被控于2023年12月15日中午11时55分至12时32分之间,在怡保Jati国中附近谋杀17岁学生莫哈末扎哈里夫阿芬迪(Muhammad Zaharif Affendi Muhd Zamrie)。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最低30年至最高40年;若没有被判死刑,则须另加不少于12下鞭刑。

辩护律师M. Athimulan13日在拿督Bhupindar Singh Gucharan Singh Preet法官面前陈词时,针对部分证人声称死者遭车辆“辗过”的说法提出异议。

他说,法医病理专家所确认的伤势,并不符合人体遭车辆辗压后通常可能出现的情况,因为死者身上没有发现骨骼被压碎、器官严重压毁,身体和衣物上也没有轮胎痕迹。

辩方认为,这些属于客观的科学和医疗证据,不会受到个人视觉判断或记忆偏差影响,因此若目击者证词与医学证据出现明显冲突,法庭不应单凭有关证词作出判断。

Athimulan进一步提出,死者衣服及身体没有轮胎印,也支持辩方另一种事故版本,即摩托车与车辆发生碰撞后,死者从摩托车上被抛出,伤势来自跌落路面的冲击,而不是遭车辆蓄意辗压。

不过,这只是辩方现阶段提出的论点,最终是否成立仍有待法庭评估所有证据后裁定。

辩方也质疑部分现场证人的观察是否受到事件突发及社交媒体讯息影响,并指他们对于事发经过的记忆,未必能够凌驾于法医证据之上。

此外,辩方把焦点放在涉案Perodua Ativa的车辆数据,认为案件没有提呈俗称“黑箱”的相关记录,形成重要证据缺口。

Athimulan说,车辆数据若存在,可协助重组事发前后的驾驶情况,包括被告当时是否曾煞车、转向或采取闪避动作,以及车辆速度究竟较符合失控碰撞,还是蓄意撞击。

他认为,这些资料与刑事法典第300条文涉及的犯罪意图,即“mens rea”,存在直接关系,因为控方指控的是被告蓄意利用车辆实施谋杀。

辩方因此主张,在缺乏有关车辆数据的情况下,控方能否证明被告具有谋杀所需的主观意图,是法庭现阶段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而不能把有关缺失视为次要技术问题。

Athimulan由拿督Mior Datuk Mior Faridalathrash Wahid及Aiman Hakim Kamaruzzaman协助代表被告,辩方将在明日继续陈词。

控方则由副检察司Afzainizam Abdul Aziz主导,并由Nasrul Hadi Abdul Ghani及Monisha Pandey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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