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7岁榴梿园看守员因持有仿制枪械,并持枪恐吓一名男子,今日在推事庭认罪后,被判罚款总额7500令吉。

被告Choong Ah Cheng面对两项控状,在推事娜德拉顿奈姆面前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承认有罪。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8月5日晚上约10时,在武吉甘蜜一座榴梿园内,在没有合法理由下持有一支Hatsan AT44-10 QE气枪,因此抵触1960年《武器法令》第36(1)条文。

有关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最高一年监禁、最高5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于8月4日下午约5时,在同一座榴梿园内,刑事恐吓一名42岁男子,并以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方式令对方感到害怕。

这项控罪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7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争执最初与榴梿园的通行问题有关。

事发前一天,即8月3日下午约4时,被告曾要求事主的姐夫不要锁上果园大门,以方便他经过有关道路,前往自己负责看守、位于附近的榴梿园。

事主姐夫随后邀请被告翌日见面商谈,希望解决通行问题。

然而,双方于8月4日见面时,情况突然升级。根据控方案情,被告取出气枪指向事主,并以华语威胁:“你来,我开枪。”

事主受到惊吓后报警,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并在翌日晚间约10时,于有关榴梿园内发现被告持有的气枪。

案件今日提控时,副检察司阿末丹尼尔阿米尔沙阿要求法庭判处适当刑罚,以作为被告及社会大众的警戒。

辩方律师沙丽法法文则为被告求情,指被告只是榴梿园看守员,没有固定收入,同时还要承担妻子及一名女儿的生活开销,希望法庭考虑较低罚款。

律师也强调,被告选择认罪节省了法庭时间,目前已经后悔,并承诺不会重犯。

法庭听取双方陈词后,就持有仿制枪械罪判被告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8个月取代。

至于刑事恐吓罪,被告另被罚款45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坐牢9个月。

两项罚款合计7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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