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一宗律师遭铁棍袭击案经过审讯后出现结果,3名市场执行员及一名商人今日获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4人无需出庭自辩。
推事纳德拉敦奈姆莫哈末赛迪裁定,控方在完成举证阶段后,仍未能针对4名被告建立表面罪名,因此下令释放叶义雄(Yeoh Ee Seong,48岁)、黄永贵(Ng Weng Kooi,43岁)、郭明义(Koay Beng Ghee,38岁)及郑英达(Teh Eng Tat,38岁)。
法庭同时谕令退还4人的保释金。
案件审讯期间,控方共传召9名证人,并提呈42项证物。不过,推事在判词中指出,控方整体案情存在多处矛盾、缺口及前后不一致之处,尤其是涉及袭击者身份辨认的证据,无法达到让被告进入自辩阶段的门槛。
法庭特别关注案发时间极短,从袭击开始至结束不足10秒,而闭路电视画面中的袭击者当时也戴着口罩。
针对其中一名被告的身份辨认,控方证人主要依据明显的“浮肿眼睛”及“眼袋”等外貌特征认人,但法庭认为,仅凭这些特征不足以作出确定性的身份连接。
另一名被告的辨认证据同样出现矛盾。
控方主要证人最初声称袭击者没有戴口罩,但在接受辩方盘问时,却同意两名袭击者实际上都戴着口罩,削弱了其辨认可信度。
推事也不接纳控方试图以一辆白色丰田Vios建立间接证据链的做法。
有关车辆曾在案发约一小时前,出现在一间麦当劳得来速车道,控方试图借此把其中一名被告与案件联系起来。
不过,法庭认为,这项证据与实际袭击之间距离太远,无法形成完整而紧密的证据链。
法庭也质疑,在当时情况紧急、整个袭击仅发生数秒的情况下,主要证人是否真有能力清楚记下袭击者的具体外貌特征。
虽然闭路电视画面可以辨认袭击者所穿衣服,但无法清楚拍摄脸部。更重要的是,警方后来从被告处起获的衣物,与闭路电视中袭击者所穿服装也存在差异。
至于48岁的叶义雄,控方提出的案情显示,他此前与39岁受害律师毕康贤(Beh Hong Shien)之间曾发生纠纷。
不过,法庭认为,控方最多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动机,却没有提出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叶义雄曾策划、指示或协助另外3人实施袭击。
推事强调,单凭“有动机”,并不足以证明一个人参与教唆或共谋犯罪。
根据控状,叶义雄被指与郭明义、郑英达及黄永贵共同串谋,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约9时50分,在槟城卡巴星道旁,使用一根铁棍导致毕康贤受伤。
郭明义、郑英达及黄永贵较早前也被控与另一名仍未落网的男子共同参与袭击,3人当时均否认有罪。
相关控罪援引《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10年监禁、罚款、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案件由副检察司M. Darrshini负责主控;郭明义、郑英达及黄永贵由律师莫哈末阿斯里阿都哈密代表,叶义雄则由莫哈末凯鲁费鲁兹、拿督苏海米依布拉欣及Marcia Geraldine Lopez三名律师代表。
这项裁决的关键,并非证明袭击事件没有发生,而是控方现阶段提出的证据,无法可靠地把4名被告与袭击者身份及教唆行为联系起来。刑事案件要求证据链达到法律标准,动机、外貌相似或出现在附近地点,都不能单独取代足以指向被告的可靠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