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澄清,商人廖顺喜(Nicky Liow)当年面对的26项洗黑钱控状,是在他同意缴付1000万令吉罚款,并接受保证金及遭扣押财产充公后,控方才决定撤回案件。
根据总检察署今日发表的文告,廖顺喜已同意有关1000万令吉罚款,并于2023年5月29日完成付款;案件的处理条件还包括充公64万7366令吉保证金,以及没收调查期间遭扣押的相关财产。
总检察署强调,有关决定是在全面评估调查所得证据后作出,并非受到外来压力或公众舆论左右。
随着廖顺喜缴清罚款,控方依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条文撤回控状。沙亚南地庭随后于2023年6月15日下令,廖顺喜获释并获判无罪。
总检察署特别强调,廖顺喜并非在没有面对任何法律行动的情况下获撤控。
他早于2022年4月12日在沙亚南地庭面对26项洗黑钱控状,控状是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条文提出。
案件原定于2023年7月至9月间开审,不过在审讯展开前,廖顺喜透过代表律师楼Rajpal, Firah & Vishnu,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及2023年4月6日两度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要求依据法令第92条文,以罚款方式处理全部控状。
总检察署在审查有关陈情书以及现有证据后,同意提出1000万令吉罚款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案件撤控。
总检察署也强调,这项决定属于总检察长依据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所拥有的权力和酌情权,并是在考量调查证据、检控程序完整性及刑事司法制度透明度后作出。
有关案件近期再度受到关注,是因为廖顺喜的代表律师拿督拉治巴星上周四公开谈及案件处理结果。
廖顺喜与3家公司当年涉及的26项控状,总金额超过3600万令吉,包括被指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以及持有相关资金。
有关交易被指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马来亚银行蒲种公主城及安邦分行进行。
在相关法令下,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并可面对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或涉案工具价值5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这起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反映,洗黑钱案件除了进入完整审讯程序,法律本身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以罚款方式处理,但是否适用,仍取决于控方依据证据、法律条文及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