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不到5个月的密切往来,让台湾新北市一名已婚男子与女儿小学同学的母亲双双吃上官司。法院认定,两人的互动已明显超越普通朋友界线,判他们共同赔偿男子妻子30万新台币(约3万7000令吉)精神慰抚金。
案件中的妻子小芹与丈夫大明均为化名。两人于2003年结婚,婚姻维持超过20年,并育有两名孩子。
大明因接送孩子及购买中药等原因,结识女儿同学的母亲阿秀。两人从2025年4月起频繁联系,妻子后来发现,丈夫曾在她带孩子出国期间关闭家中监控设备,并于深夜外出,因而开始怀疑丈夫另有交往对象。
小芹进一步查看相关资料后,发现丈夫与阿秀透过通讯软件保持密切联系,部分聊天记录也曾遭删除。她认为两人的往来已侵害婚姻权益,遂入禀法院索偿100万新台币(约12万6500令吉)。
法院审理发现,大明与阿秀在不足5个月内通话82次,其中16次发生在晚上10时至凌晨。两人不仅互称“老公”和“老婆”,讯息内容也多次涉及身体接触及私密话题。
其中,阿秀曾向大明称胸部疼痛,大明则回复自己“抓得太用力”。大明也曾传送在浴室拍摄的私人照片给阿秀,供对方观看。
面对指控,两人否认发生婚外性行为,声称联系主要与中药买卖有关,互称夫妻只是朋友间玩笑。至于浴室照片,他们解释是阿秀对大明洗澡感到好奇,而对话中提到的“我们的片”,则是指中国短剧,并非两人的私人影片。
不过,法官综合通话次数、联络时段、聊天内容及双方互动方式后,认为有关关系已超出一般社交往来,足以对原有婚姻造成影响。
法院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负有忠诚义务,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发生性行为,只要与第三者维持高度亲密、足以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关系,仍可能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害。
法官考量当事人身分、交往程度及小芹承受的精神痛苦后,判大明与阿秀共同赔偿30万新台币(约3万7000令吉)。全案仍可依法上诉。
类似民事案件的判断重点,并不只限于是否发生性关系,而是会综合通讯频率、对话内容、见面情况及是否隐瞒往来等因素,评估第三者关系是否已对婚姻造成实质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