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62岁保安员因将一只走失家猫装入黑色塑料袋后丢进垃圾桶,导致猫咪至今下落不明,香港法院裁定其犯下“残酷对待动物罪”,判处监禁4个月。法官直言,被告不能以“听从上司指示”作为借口,强调任何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案件发生于去年8月,地点位于香港牛头角道55号利基大厦D座。一名住户发现一只疑似走失的家猫后,通知担任保安员的巢永乐协助处理。

不过,调查显示,被告并未设法寻找猫主或通知相关单位,而是将猫放进黑色塑料袋,打结后直接弃置于垃圾桶。他接受调查时坦承,因为觉得处理猫只“很麻烦”,又不知道该如何安置,因此选择丢弃。

案情指出,猫主吕姓男子自2019年起饲养该猫只。去年8月7日下班返家时发现爱猫失踪,随后在大厦张贴寻猫启事,并追查猫咪下落。

后来,猫主获悉保安员曾进入邻居单位处理走失猫只,而大厦闭路电视画面拍到被告手持一个已打结的黑色塑料袋离开现场。得知被告已离职后,猫主报警处理事件。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承认控罪。辩方求情时称,被告已表现悔意,重犯风险低,加上教育程度不高,只读至中一,法律意识有限,而且当时只是依照上司指示行事,希望法庭从轻发落。

不过,裁判官刘淑娴不接纳有关说法,质疑被告难道要像军人般盲目服从命令,而不思考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裁判官指出,猫咪至今仍未寻获,相信已随着垃圾被送往堆填区,生还机会极低,案件性质严重,亦令猫主蒙受重大精神打击,因此必须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

法庭最终以监禁4个月作为判决,强调动物福利应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因一时贪图方便而作出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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