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两名许姓姊妹不满弟弟收下新台币1000万元(约132万令吉)还款,父亲过世后入禀法院追讨继承份额,但法院认定父亲生前已把有关债权赠与儿子,最终驳回两人的诉求。

根据新竹地方法院判决,许母于2021年10月去世,留下约新台币4000万元(约528万令吉)债权,由丈夫、两名女儿及一名儿子共同继承。

4名继承人随后协议分割遗产,其中郑姓男子所欠的1000万元借款债权,归许父单独取得。

郑男于2022年提前清偿债务,先后开出400万元及600万元支票,总额1000万元,但两张支票的收款人都是许姓儿子。

许父于2023年去世后,两名女儿认为,有关债权原本属于父亲,弟弟没有权利独自取得全部款项,因此向弟弟提出民事诉讼。

两人依继承比例,各要求弟弟返还333万3333元(约44万令吉),并支付法定利息。

弟弟否认不当占有款项,主张父亲取得债权后,已将整笔债权赠与他,并指示郑男日后直接向他偿还,因此他收取1000万元具有法律依据。

郑男出庭供证时称,许母生前因健康欠佳,数年前已把借款、换票及利息往来交由儿子处理。许母过世后,他也曾向许父确认还款对象,并获告知直接把款项交给儿子。

郑男的秘书也作出相同证词,称从2020年起,有关借款的本金、利息及票据事务,均由许姓弟弟负责处理。

两名姊妹则质疑父亲当时患有头晕、曾经跌倒及静脉血栓等健康问题,认为父亲是否有能力作出赠与决定存在疑问。

不过,法官审阅病历后认为,相关资料只能证明许父曾患病,无法证明他当时不能外出、无法表达意愿,或已经失去处理财产的能力。

法院也认为,郑男与秘书的证词内容一致,两人与许家姊弟之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采信许父曾指示把债权赠与儿子的说法,并认定郑男已经完成合法清偿。

法官最终裁定,弟弟收取1000万元并非无权占有,两名姊妹要求返还款项缺乏依据,判决两人败诉。

一般而言,借款债权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承接,但若原债权人在生前已完成赠与,相关款项便可能不再属于遗产范围。涉及口头赠与时,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付款安排、证人证词及往来记录,往往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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