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6岁华裔男子因在公共场所携带一把18厘米长的木柄虎爪刀,今日在峇株巴辖地庭认罪后,获准以签保守行方式结案,须守行两年。

法官奥斯曼阿芬迪谕令,被告邱志伟(译音)缴付5000令吉良好行为担保金,并由一名担保人提供担保。

控状显示,被告于今年1月21日下午约5时,在峇株巴辖县四加亭旺金城一处停车场,被发现未持有效准证携带有关虎爪刀。

他因此在《1958年腐蚀物、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下被控。该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至10年,并面对鞭笞。

被告今日在代表律师徐惠彬及娃夏陪同下出庭,并在控状宣读后认罪。

辩方在案件审理前,已向柔佛州检控主任提呈陈情,要求法庭考虑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94条文,以良好行为保证方式处理案件。

控方随后同意将有关申请交由法官酌情决定。法官最终接纳辩方请求,批准被告签保守行两年,而没有判处即时监禁及鞭笞。

签保守行一般附带明确期限、担保金及行为条件,当事人在守行期间须遵守法庭规定;若违反相关条件,可能面对进一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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