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高庭今日裁定,一名45岁印裔男子涉嫌涉及大麻贩运及持有毒品案件,控方已提出足够证据建立表面证据,案件将进入被告自辩阶段。
被告维鲁沙米面对两项毒品相关控状。怡保第四高庭法官莫西斯苏沙扬在审理后指出,控方在审讯过程中所呈上的证据,已足以支持相关指控,因此宣判被告表罪成立。
法官随后向被告说明接下来的自辩程序选项,包括宣誓作证并接受控方盘问、以非宣誓方式陈述案情,或选择保持缄默。被告最终选择在宣誓下出庭作证,并接受控方交叉盘问。
法庭将案件自辩阶段安排于9月28日至30日进行,同时给予辩方时间准备证人名单。
被告由律师查然星及诺法丽哈代表,控方则由副检察司吉塔负责。
根据控状,维鲁沙米被指于2021年5月18日凌晨约3时30分,在怡保文冬亲善村一间住家内涉及贩运507克大麻,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另一项控状指他在同一地点及时间,拥有总重量0.36克的危险毒品,包括0.14克海洛英及0.22克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涉嫌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12(3)条文下受罚。
案件目前将进入被告自辩阶段,后续审理日期已由法庭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