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名4岁女童在社区泳池发生溺亡事故后,家属将照看者、泳池经营单位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8万元人民币(约65万令吉)。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泳池经营方管理存在明显漏洞,须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泳池经营者承担80%赔偿责任,需支付86万元人民币(约51.7万令吉);女童父母则因监护责任承担20%责任。
这起事故发生于去年8月1日傍晚。当天,4岁女童与母亲、叔叔及其他孩子前往柳南区一处社区游泳训练基地游玩。
根据法院审理资料,女童母亲在活动期间因回家准备晚餐,暂时离开泳池现场,留下叔叔陪同孩子。期间,叔叔坐在池边使用手机,未注意到女童进入深水区域。
约下午6时14分,女童在没有穿着救生设备的情况下进入泳池深水处,并在救生台附近发生溺水。由于现场人员未及时察觉,女童在水中持续约6分5秒后才被救起。
送院后,女童接受多次抢救,但情况持续恶化,最终于同月19日被确认脑死亡,家属随后放弃进一步治疗。
调查显示,涉事泳池原本设置3个救生观察岗位,也备有救生圈、医疗用品,并在现场张贴儿童安全提醒。不过,事发当天负责其中一个岗位的救生员请假,泳池方面临时安排一名没有相关资格证照的人员代班。
法院认为,泳池经营者在安排人员值守方面存在不足,尤其让无证人员负责救生观察工作,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女童遇险情况,因此需承担大部分责任。
至于女童叔叔,法院认为其虽未尽到照看责任,但他只是受亲属委托临时陪同,并非法律上的监护人,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责任比例较低。
社区物业公司则因没有参与泳池经营及管理,被法院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宗案件也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儿童戏水安全问题,提醒家长及照护者陪同儿童活动时,应避免分心,并确保儿童处于有效监护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