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宗私密处除毛后引发的性侵指控案,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除毛师曾使用强制手段,裁定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案件仍可依法上诉。
案件发生在西屯区一家美容工作室。男子阿忠前往接受私密处除毛后,指控负责服务的男除毛师阿杰以拍摄成果照为由,进一步触碰其生殖器,并在他拒绝后压制双手,对他进行口交。两人均为化名。
检方调查后,以强制性交罪起诉阿杰。不过,阿杰承认曾以手刺激阿忠的生殖器,也曾短暂口交,但否认过程中存在强迫、暴力或威胁。
阿杰供称,当时双方持续交谈,他误以为互动获得对方同意,直至阿忠说出“不要”或“不行”后,便立即停止,整个口交过程仅持续数秒。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处阿杰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时,再次检视现场照片、录像及双方在不同阶段的陈述。
法院认为,拍摄期间两人交谈语气平和,阿忠曾双手向后支撑美容床,并把身体移向床边,配合拍摄生殖器勃起的照片。阿杰以手维持勃起状态时,影像中也未见明显反抗或听到即时拒绝。
判决也提到,阿忠对于是否答应拍照、双手是否遭压制、何时提出拒绝,以及射精时间等细节,在警询、侦讯与庭审期间出现差异,影响其陈述的证明力。
法院同时参考双方体格差异。阿忠身材较为壮硕,阿杰则偏高瘦,因此对阿杰能否一边进行相关动作,一边单手压制阿忠双手产生疑问。
二审法官认为,现有资料无法排除阿杰误以为阿忠同意后续行为的可能,也不足以证明他具有强制性交意图,或曾以强暴、胁迫方式迫使对方配合,因此维持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须由控方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无罪判决并不等于法院认定所有行为均属适当,而是现有证据未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