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联邦法院最终以2比1多数裁决维持赛沙迪无罪,但持异议的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阿布巴卡认为,涉案12万令吉属于竞选筹款,应作为竞选用途,而非由赛沙迪个人自由支配。
阿布巴卡在宣读异议判词摘要时指出,该笔款项是捐款人为赛沙迪竞选麻坡国会议员而捐出,并非属于其私人财产。
他表示,赛沙迪曾指示将款项先从土团党青年团企业户头转入其个人马来亚银行户头,再转入土著信托基金(ASB)户头,这一连串资金流向,反而证明有关款项并非属于赛沙迪个人。
“如果这笔钱本来就是赛沙迪自己的,为何还需要先经过青年团企业户头,再转入个人户头,最后存入土著信托基金?”
阿布巴卡指出,涉案筹款活动是在竞选期间前举行,而捐款人在捐款时,并未获告知部分款项会被用于偿还赛沙迪此前的竞选开销。
基于上述理由,他认为控方已成功证明第二项不诚实挪用财物控状成立。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第三及第四项洗黑钱控状,是建立在第二项控状成立的基础上,因此在第二项罪名成立后,两项洗黑钱控状也应一并成立。
另一方面,针对辩方声称部分控方证人在调查期间曾遭受施压,阿布巴卡表示,他没有看到任何足以支持有关指控的证据,相关说法甚至不足以对控方案情构成合理疑点,因此不同意证人是在受压情况下作供。
在量刑方面,阿布巴卡表示,若依照其裁决,第二项不诚实挪用财物罪应判处监禁6个月及鞭笞一下;第三及第四项洗黑钱罪则各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5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两年监禁替代。
不过,他也指出,由于另外两名联邦法院法官持不同意见,因此其所提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并不具法律效力。
联邦法院最终以2比1多数裁决,驳回控方上诉,维持上诉庭撤销赛沙迪4项罪名定罪及刑罚的裁决,赛沙迪维持无罪。
此外,阿布巴卡也认同上诉庭针对第一项教唆刑事失信控状的裁决,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赛沙迪教唆时任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犯下刑事失信罪,因此有关控状不能成立。
他解释,根据土团党党章第24.8条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超过50万令吉作为开支,而非禁止提取款项。由于案件证据显示,实际使用金额并未超过50万令吉,因此无需取得党中央最高理事会批准。
他也认为,控状未清楚说明赛沙迪如何教唆拉菲克哈金“不诚实滥用款项”,导致辩方无法充分答辩,仅凭这一点,第一项控状已不足以支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