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一名男子涉嫌在网络交友平台假扮经济条件优渥人士,以“包养”名义开出每月5万新台币(约6370令吉)的条件,诱骗一名女子与他发生性关系,事后不仅未支付约定报酬,还让女方代垫旅馆费用,随后切断所有联系。法院审理后,依诈欺得利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并没收1万新台币(约1270令吉)犯罪所得。

根据新竹地方法院判决,案件发生于2025年1月。被告阿崴(化名)透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成年女子小曼(化名),并以“想被包养看看吗”为昵称主动接触对方。

双方聊天期间,阿崴声称愿意以每月5万新台币作为包养费用,并提出更高金额作为其他条件,借此取得女方信任,使对方相信双方将进行有偿关系,并答应见面。

两人随后相约前往新竹县一间汽车旅馆。女子表示,见面后阿崴声称自己没带证件和钱包,因旅馆入住需要登记身份,她便代为支付房费及保险套费用,双方随后发生性关系。

女子原以为对方会依约付款,但阿崴离开后便陆续退出交友平台聊天频道,Instagram账号也无法联系。虽然期间曾传讯要求女方提供银行账户,并表示稍后会汇款,但在对方尚未来得及回复前,就主动删除或退出联系渠道,女子察觉受骗后,在母亲陪同下报警处理。

面对指控,阿崴否认诈骗,辩称自己事前已透过Instagram说明不会支付任何报酬,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旅馆费用也是女方自愿代垫;至于聊天记录消失,则解释是后来更换手机所致。

不过,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出相关聊天记录佐证其说法,而现代通讯软件一般不会因更换手机而自动消失聊天内容,其辩解难以采信。

法官指出,若被告确有付款意愿,在索取女方银行账户后,应等待对方回复,而非在对方尚未查看讯息前便退出聊天室并切断联系,因此认定其从一开始即有规避付款、获取不法利益的意图。

法院最终认定,女子是在相信能够获得约定报酬的前提下同意发生性关系,被告行为已构成诈欺得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易科罚金,全案仍可上诉。

此外,法院也根据双方当初谈妥的包养金额,估算被告此次获得的不法利益约为1万新台币,并依法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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