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因婚姻不睦与妻子长期分居,且曾有家暴纪录,虽法院已核发保护令限制其不得对女方进行任何身体或精神侵害,但他仍在一次到住处替孩子领取衣物期间,趁妻子身体不适卧床之际强行性侵得逞,事后还以“情趣”为由试图辩解。案件经上诉审理后,高等法院改判其3年2月徒刑。

根据判决内容,双方因婚外情及家暴问题关系恶化,法院已核发为期两年的通常保护令。然而案发当天,女方因严重眩晕及四肢无力在床休息,透过通讯软件请男子到住处代为拿取孩子的换洗衣物。

男子到场后以询问物品位置为由进入卧室,见妻子独自躺在床上,随即进入被窝对其进行肢体接触。女方当场表示拒绝并奋力反抗,过程中手指受伤,但因身体虚弱无法抵抗,最终遭对方强行得逞。

事后女方隔日验伤并报案。

男子在庭审中否认犯行,辩称双方过往互动中存在类似肢体接触情形,此次行为属于所谓“情趣”,并称女方事后仍有肢体接触,因此应视为默许发生关系。

不过法院审酌双方案发后的通讯纪录,显示两人长期争执且关系恶化,女方多次在讯息中提及婚姻矛盾与信任破裂内容,并质疑男方行为,认为双方已无亲密关系基础。

法院指出,相关讯息内容显示女方并未同意发生性行为,且案发后亦明确表达抗议与不满,认定男方说法不足采信。

高等法院认为,原审未充分审酌违反保护令情节及伤势事实,法律适用有所不足,因此撤销改判。合议庭指出,男子明知受保护令约束,仍在女方身体不适且无力反抗时实施性行为,事后又否认犯行,态度不佳。

最终,法院依强制性交等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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