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原有裁决,改判一名偷车匪及一名电召车司机,涉及5年前在公寓单位内共谋贩运约1公斤冰毒的罪名不成立,撤销两人原本被判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的刑罚,并当庭获释。
由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领导的三司,今日聆审现年45岁的庄永斯及35岁的陈伟林(皆译音)的上诉申请后,一致批准上诉,推翻莎阿南高庭于去年作出的定罪及判刑。
另外两名法官为拿督哈雅杜阿克玛及慕尼安迪。
哈雅杜阿克玛在宣判时指出,控方证据只能证明两名上诉人在案发时曾可进出涉案公寓单位,但无法在排除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两人拥有放置在客厅桌上的毒品。
因此,上诉庭认为高庭当初裁定两人贩毒罪成时,已出现法律及证据判断上的错误。
两人此前被控于2021年5月18日凌晨约3时40分,在雪州蕉赖九支一间公寓单位,共谋贩运1079.7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
他们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与同法令第39B(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谋犯罪)同读,一旦罪成可面对死刑或监禁30年及至少12下鞭刑。
莎阿南高庭司法专员黄书仪于2025年6月5日裁定两人罪成,并判处上述刑罚。
案件资料显示,警方当年是在两名被告指引下,到涉案公寓展开调查,并在客厅桌上的一个无线路由器盒内,发现装有毒品的6包透明塑料袋。
该公寓属于陈伟林父母名下,两名被告在被捕前曾同住该单位。
庄永斯代表律师莫哈末哈菲兹在上诉时指出,控方无法证明其当事人实际持有有关毒品。
他说,庄永斯当时是从偷车同党姚永光(译音)手中取得该盒子,并误以为里面装的是轿车零件,因此才将盒子带回公寓存放。
律师认为,庄永斯在警方调查时能够指出盒子所在位置,并不足以证明他知道盒内藏有毒品,更不能构成持有毒品的证据。
陈伟林代表律师刘慧婷则表示,虽然陈伟林当时居住在该公寓,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掌管或控制装有毒品的盒子。
她指出,庄永斯在自辩时也供称,陈伟林并不在场,不知道姚永光交给他的盒子内容。
此外,姚永光出庭供证时也表示,自己只认识庄永斯,并不认识陈伟林。
上诉庭最终认为,控方未能建立两名上诉人与毒品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批准两人上诉,撤销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