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明早将为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的资金挪用案作出最终裁决,这项缠讼近3年的案件,也将决定他早前在上诉庭取得的无罪释放裁决是否维持。

联邦法院三司择定明早9时宣判。审理此案的法官包括上诉庭主席拿督斯里阿布巴卡、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及拿督柯林。

控方是针对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宣判赛沙迪无罪释放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若控方上诉得直,赛沙迪可能面对原有罪成判决的后续法律后果;若上诉被驳回,其无罪裁决则获维持。

这项上诉已于2025年12月11日及12日进行聆审,并在12月12日完成双方陈词。控方代表包括副检察司拿督旺沙哈鲁丁、拿督阿末阿克兰及法拉艾兹琳;赛沙迪则由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出庭抗辩。

案件在去年12月完成陈词后,一度出现罕见程序安排。阿布巴卡当时批准控方一周“冷静期”,重新检视是否继续针对赛沙迪获判无罪提出上诉。他也指出,控方必须慎重考虑,并正式表明是否继续推进案件。

同年12月17日,律政署致函联邦法院主簿署,表明律政司已指示控方继续上诉,并将遵从法院之后作出的裁决。

赛沙迪此前在高庭面对4项控状,包括刑事失信、滥用资金及洗钱。高庭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他罪成,判处监禁7年、鞭笞两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批准赛沙迪上诉,撤销高庭裁决,并宣判他无罪释放。律政署随后在翌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使案件进入最后司法阶段。

根据首项控状,赛沙迪被指与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共同挪用受托管理的土团青100万令吉资金。控状指有关行为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发生,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即刑事失信。一旦罪成,可判最高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挪用属于土团青的12万令吉作为个人用途。有关资金据称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此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即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三及第四项控状涉及洗钱,即指他分别把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户头转入土著信托基金户头,而有关资金被指是非法活动所得。控方指相关行为于2018年6月16日及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发生。

洗钱控状援引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15年监禁,以及不超过非法所得金额5倍的罚款。

这项案件受到关注,不只是因为涉案者是现任国会议员,也因案件历经高庭罪成、上诉庭改判无罪,再来到联邦法院最终上诉。明日裁决将为这场司法争议划下关键句点,也将影响赛沙迪接下来的政治与法律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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