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一名出生后由养父母抚养、但亲生父母身分无法确认的少年,未能依据联邦宪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并推翻高庭此前认定其为大马公民的判决。

由法官拿督阿扎哈里领衔的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出生及死亡总登记官提出的上诉,裁定17岁少年LWO不符合取得公民身分的宪法条件。另外两名审理法官分别为拿督法依扎及拿督哈雅都。

根据案情,LWO于2009年在巴生一家私人医疗中心出生,其后被登记为一对已婚夫妇的亲生孩子,并获发注明大马公民身分的出生证明。

不过,国民登记局后续调查发现,该对夫妇并非其亲生父母,报生资料中的父母信息并不属实。当局随后依据相关法令更正出生记录,移除有关夫妇资料,并重新签发出生证明,将其列为非公民。

涉案夫妇之后取得合法收养令,并入禀法庭挑战国民登记局的决定,主张少年自出生以来一直被视为大马公民,也没有持有其他国家国籍。高庭早前接受有关论点,并裁定少年拥有大马公民权。

然而,上诉庭认为,案件中无法确认少年亲生父母身分及国籍,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出生情况符合联邦宪法规定,因此无法满足取得公民权所需的法律条件。

上诉庭指出,宪法相关条文涉及出生地与血统等原则,而本案缺乏能够证明其血统背景及亲生父母公民身分的证据,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其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此外,法庭也不同意国民登记局“撤销国籍”的说法,认为当局只是依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赋予的权力,更正不准确的出生登记资料,有关行动并不构成剥夺或撤销国籍。

法庭强调,除非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亲生父母的身分及公民资格,否则相关公民权主张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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